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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微课堂—责任

2015-10-31 消防知识宣传

2010年8月28日下午2时50分许,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发生火灾,人员伤亡惨重亡。据调查,火灾为售楼处一楼大厅内的沙盘模型电路故障引发。

2010年8月28日14时54分,辽宁省沈阳市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发生火灾,浓烟从销售中心的窗口冒出。根据后来调查,起火点是销售中心一楼大厅的沙盘位置。由于销售大厅内放置大量宣传用展板和条幅等易燃物品,而沙盘材质为有毒、易燃材料,火势迅速向二楼蔓延,并在短时间内封锁销售大厅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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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救援

沈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接警后,于2010年8月28日15时04分赶至现场,对售楼处40余人进行施救。由于售楼处是一个玻璃幕墙封闭的3层建筑,一楼只有一个出口,救援工作非常艰难。消防战士架起云梯,从二楼爆裂的玻璃窗上进行救人。 被救人员被迅速送往附近的盛京医院滑翔院区;伤者多为烧伤和呼吸道受损。

专家观点

经对现场勘查,火灾系一楼售楼处沙盘电路故障引发。

一位防火专家介绍,房地产沙盘模型着火,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也给消防监管提出了新课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而万达广场售楼处沙盘使用的是易燃、有毒材料,材质差,而且未刷防火涂料,这也是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没有户外楼梯,供受困人员逃生,造成死伤人员众多。

防火专家还分析,按照消防部门的规定,像这样的售楼处,属于公共场所,消防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灭火器、消火栓,箱内消防水带,都应该配备。如果沙盘着火后被及时发现,第一时间内用灭火器材控制火势,坚持几分钟时间,等待消防人员救援,就不会酿成这么大的火灾,造成这样惨重的损失。

火灾4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1年12月9日,沈阳市铁西区法院一审认定,相关人员擅改消防设施规划等导致灾难发生,以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2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发生时,售楼处二楼还有不少工作人员和前来看房的买房者。易燃的沙盘材料燃烧后,释放出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在短时间内将建筑两侧敞开式楼梯间封死,并沿建筑幕墙与楼板之间的缝隙涌入二层南侧室内,二楼人员已经无法下到一楼逃脱,最终造成12人死亡及23人受伤。经鉴定,有6人因火场中吸入有毒气体中毒窒息死亡。

辽宁省消防局出具的火灾有关情况的说明显示:这起火灾成因为沙盘模型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建造,内部电气线路和电器元件安装混乱。销售中心建筑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降低消防安全设计标准,造成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扩大。

法院还查明,铁西区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两处楼梯均未设封闭楼梯间,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玻璃幕墙与二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防火材料封堵。这最终导致有毒气体迅速蔓延,二楼人员被困无法逃脱。

惨剧发生后,有关方面启动了责任追究工作。沈阳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等4人涉嫌构成犯罪,先是被采取强制措施,随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负责售楼处施工的王某、夏某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遂分别判处王某、夏某有期徒刑5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康某在明知本单位及其本人不具备专业幕墙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仍积极实施设计,违反相关规定又没有履行竣工验收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以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沈阳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师富某的设计行为虽不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却是致使这种损害发生不可缺少的因素,故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以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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