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末位淘汰”辞退员工?这是违法的!
年末将至,年底考核又来了,
老板说我今年做的不好,
按“末位淘汰制”明年我不用上班了,
这合理吗?
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周期性根据员工的业绩效果来排行,排在最后一位的就得卷铺盖走人!
那么,你有遇到过“末位淘汰”这种事吗?
这到底合不合法呢?
近日最高法明确给出了答案!
近日,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要怎么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呢?
总不能是老板说不胜任就不胜任吧!
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需要有一个关键依据——考核制度来认定。
▲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
2、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及考核方式
3、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期岗位职责进行的
因此,公司不能以业绩不达标为由
就随意解雇你!
职工们一定要
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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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佛山工会
素材来源 | 佛山人社、新华社、柳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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