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保险报销,这些你都要知道
当身体状况不太好生了大病,
往往需要花不少钱治疗,
看着一堆医疗发票单据
总让自己觉得有点透不过气……
大病保险这时候就起作用了!
哪些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报销额是多少?
这些职工你都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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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已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保险的赔付范围包括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和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两部分。
(一)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赔付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指:
① 参保人住院(含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含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上部分、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3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纳入;
② 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超年度限额标准以上部分);
③ 单病种付费的个人实际自付部分(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3个月的,不含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二)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指参保人因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治疗性特殊药品发生的自费药品医疗费用。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除外)。
参保人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除外)。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享受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须连续按月缴费满3个月。
一个自然年度内(按出院日期核定),参保人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一)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100%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二)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100%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三)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就医,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100%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四)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100%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五)参保人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70%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六)参保人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50%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一)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 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 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
➤ 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 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
(二)设立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指定药店发生的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在3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
市内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指定药店名单、重特大疾病病种及治疗性特殊药品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公布。
(三)补充说明:我市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中的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贝伐珠单抗、曲妥珠单抗、尼妥珠单抗、达沙替尼、硼替佐米等9种药品已入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不再按《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61号)第十四条执行,相关待遇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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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首批重特大疾病病种全部在《关于印发广东省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粤卫〔2016〕4号)规定的范围内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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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佛山工会
素材来源 | 佛山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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