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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8月30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修订)(全文附后)主要内容,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APP上线,以及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法院新闻局巡视员王玲主持发布会,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 、审管办主任李亮出席介绍《规定》相关情况。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落实司法为民,创新审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审判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2013年7月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全国法院统一、权威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生效实施。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网站率先集中公布第一批裁判文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二)出台“文书上网规定”,全面及时公开裁判文书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以下简称“文书上网规定”)。按照该规定,公开裁判文书应当贯彻“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除四种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文书上网规定”的要求,陆续将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年第一季度起,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每季度通报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情况的制度,不断强化督促督查和调研指导,推动全国法院不断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提升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水平。同时,针对地方法院和社会各界的需求和意见建议,不断强化技术保障,升级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确保公开工作平稳推进。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督促通报制度。经过全国四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截至2015年6月底,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实现了全国法院全覆盖、案件类型全覆盖和办案法官全覆盖。(三)技术服务全面升级,建成全球最大文书公开平台
2015年12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新改版上线。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围绕“内容权威、技术先进”两大重点,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提供主动式智能化检索服务,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裁判文书的公开,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和专业用户对裁判文书的多样化需求。
2016年8月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单日最高访问量高达5463万次,且访问量增长态势明显。截至本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
经过三年的不断努力,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坚持问题导向,依托信息技术进步,汇总分析了亟待解决的发展难题,修订了“文书上网规定”,明确了今后的工作重点。
今天,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中国裁判文书网APP手机客户端正式上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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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公开的力度、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倒逼法官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审判质效的作用日益明显。为适应深化司法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启动了对“文书上网规定”的修订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多次组织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展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法院、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针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各方面的现实需求,深入总结先进法院成熟的经验做法,力求从制度和工作机制层面上,促进各级法院积极主动将全面公开的工作要求和自动化、常态化的工作理念落到实处。
此次修订,本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确立了“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裁判文书公开原则。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这从制度层面确保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不留死角。
(二)“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在不断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的同时,围绕如何减轻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降低上网裁判文书出错风险、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等增设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具体来讲,主要有四项举措:
一是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此次修订,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此外,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也纳入公开范围,同时与二审裁判文书建立有机关联,以完整展现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全貌,实现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知情与监督。
二是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此次修订,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同时,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公开。
三是进一步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机制。此次修订,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模式由传统的专门机构集中公布模式,转变为办案法官在办案平台一键点击自动公布模式。同时,要求各级法院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要求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加强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技术部门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充分、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是进一步强化社会各界外部监督。此次修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协调处理、研究分析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意见建议,确保外部监督渠道畅通。
“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全国法院认真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严格适用标准、狠抓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力度,同时努力提升裁判文书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全面发挥中国裁判文书网在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效、服务社会治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此外,我们正在加紧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配套升级改造,努力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人性化、智能化的用户体验,将司法公开和司法为民推向新的高度。人民法院将始终以开放的姿态、务实的作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不断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