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重庆大学法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11月12日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准,规范人才引进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大学新聘专任教师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大学引进高水平学术人才工作程序相关规定》《重庆大学“弘深博士后青年教师”支持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包括以下岗位类型:
1.弘深类教师岗位
(1)弘深卓越学者岗
(2)弘深杰出学者岗
(3)弘深优秀学者岗
(4)弘深青年学者岗
(5)弘深青年教师岗
2.常规类教师岗位
(1)教授岗
(2)准聘教授岗
(3)副教授岗
(4)准聘副教授岗
第三条 学院每年制定当年的招聘或引进人才工作计划。
第四条 人才引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引进人才必须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严谨的学术态度、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服从聘用单位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调动引进人才具备的基本条件,参照重大校[2019]339号文件《重庆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申请法制史或法理学学科弘深博士后青年教师岗的,引进条件享受支持倾斜,申报者博士期间已有影响力较大的学术及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者在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至少1篇文章
(2)申请者在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SCI或SCI收录期刊发表至少1篇文章。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统一受理调动、应聘者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由相关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对本学科拟引进人才进行筛选和初审(包括学历教育情况、学术水平及相关情况),分管科研副院长负责核实拟引进人才的科研情况。
第十条 由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或者院长提出拟启动招聘引进人才候选人的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人选名单,除弘深青年教师岗直接报送人事处外,其他类型人员报学校社会科学学部(以下简称学部)进行预审。
学部预审通过后,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候选人启动后续招聘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人才引进工作委员会,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下设三个考察小组:
(一)思想政治审查小组成员: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相关学科的党支部书记。政审程序和要求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二)教学考察小组成员:教学委员会成员、相关学科的系主任。
(三)学术考察小组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
各考察小组对拟引进人才分别考察,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各考察小组的投票结果及政审结果作为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决策参考依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的人选名单上报学部。
第十二条 弘深青年教师岗应聘应采取试讲形式进行综合考察;其他类型岗位人才调动引进采取学术委员会审查学术水平的方式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三条 党委负责引进人才思想政治审核;纪委负责引进人才全程监督。邀请学校学部、人事处代表列席有关环节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在学校的科研启动费之外,学院配套科研启动费:
1.教授岗:学术带头人或学术负责人配套30万元;学术骨干配套20万元;
2.副教授岗:配套15万元;
3. 青年教师岗:配套8万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后,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