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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明确:将调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制度!
来信人:
您好,我是15年过的司法考试,此后一直未执业但有备案,今年第一季度由于疏忽未能备案,请问有什么后续的补救措施?
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回复如下: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持证人须知》第四条规定: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备案期截止时间为3月31日,工作日上班时间均可备案,过期不予办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咨询电话:0551-6562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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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官微的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0号、61号、62号、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