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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新闻发布会实录

问津学术 2021-09-15
2021年6月17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副局长何帆共同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照。肖旸 摄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网络强国战略的具体实践,也是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根据发布会安排,简要介绍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情况、《规则》的重要意义及其主要内容,并回答大家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根据今年年初公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9.89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网络零售额连续八年全球第一,网络支付使用率近九成,数字经济规模已近40万亿元。


数字科技的飞速发展,客观上要求数字法治必须同步跟进,为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司法保障。伴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为了回应发展需求,便利群众诉讼,人民法院很早就将数字技术运用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从早期的在线缴费、视频听证、庭审网络公开,到现在的全流程在线诉讼、智能化应用、协同化办案,大力推进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建设,逐步构建起“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近十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检验,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已成为融合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依法治网实体裁判、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的司法模式、规则集合和制度体系。疫情期间,以在线诉讼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司法大显身手,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反响,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今天,我们同步配套发布的第十一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就是以“互联网司法建设”为主题,通过12个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推进互联网司法的生动实践和有益经验。


中国法院在互联网司法领域的建设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数字技术与审判执行深度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全方位应用于诉讼服务、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审判管理等各领域。全国法院普遍推行网上跨域立案、在线举证质证、庭审语音识别、电子卷宗应用、文书电子送达等,文书智能生成、类案识别推送、裁判偏差提示、区块链电子存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日益成熟,司法便民利民、审判公正高效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全链条、一站式的在线诉讼服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614.29万件;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3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初步形成。


二是在线诉讼规则逐步成熟定型。随着在线诉讼逐步普及,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部分信息化基础较好的法院结合审判实际,研究制定了在线诉讼规程、操作指南、诉讼指引等,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这次出台的《规则》,是前期探索和各地经验的集大成者,也是将比较成熟的实践创新上升为制度规则,及时巩固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


三是网络空间司法治理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规则意义的互联网案件,探索确立了公共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智能作品等为新客体的保护规则;依法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知识分享等新兴业态;严厉打击暗刷流量、不当采信、网络刷单、空包洗钱等网络灰黑产业,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有力推动了数字经济、数字产业创新发展。


二、制定出台《规则》的重要意义


《规则》的制定出台,在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规则》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普遍期待诉讼能够顺应数字化、网络化、便捷化的大趋势,更加公正、高效、低成本、多元化地解决纠纷。《规则》将在线诉讼定位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增量司法服务的重要形式,从制度层面创新司法模式,重塑审判流程,完善便民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方式选择权,保障其在线诉讼的知情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诉讼能力和实际需求,细化明确各类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


第二,《规则》首次构建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有力推动诉讼制度不断与时俱进。《规则》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立足在线诉讼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丰富拓展司法亲历性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对等原则的内涵,构建起贯穿立案、调解、询问、证据交换、庭审、执行全流程的在线程序规则,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有效填补了我国在线诉讼领域的制度空白,也为世界互联网司法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三,《规则》加强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程序保障,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规则》的制定出台,有利于从程序、实体和技术层面,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在程序层面,《规则》全面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合法诉讼权利,明确诉讼行为规范,有效维护在线诉讼程序正义;在实体层面,《规则》通过高效便捷的解纷程序、精准智能的技术手段,积极帮助法官“寻找事实,寻找法律”,妥善处理新型互联网纠纷,确立完善裁判规则,推动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实体正义;在技术层面,《规则》积极拓宽信息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场景、合理划定技术边界、推动技术普惠均等、维护诉讼数据安全、推动打破数字壁垒,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下面,我从六个方面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在线诉讼基本原则,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


《规则》首次对在线诉讼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既可以是全流程在线办理,也可以是某一诉讼环节的在线办理,两者均是在线诉讼的表现形式。为确保在线诉讼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规则》确立了在线诉讼“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作为开展在线诉讼的总体要求。


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多数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我们坚持审慎稳妥推进,主要适用于刑事速裁、减刑假释等案情简单、程序简便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应当以当事人主动选择或者同意为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方式有决定权,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技术条件、实际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宜的审理模式,统筹平衡好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二)明确电子化材料效力和审核规则,夯实在线审理机制基础


电子化材料的提交和应用是在线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但传统诉讼规则要求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均要提供原件,这与在线诉讼的特点不相适应。《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和审核规则,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


(三)明确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完善证据真实性审查标准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存证应用日益广泛,涉区块链存证纠纷不断增多,亟待司法文件规范指引。《规则》对此作出积极回应。我们在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特点,全面总结相关司法实践规则基础上,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以及上链前数据的审查规则,系统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既充分肯定区块链的技术优势,鼓励采取区块链技术解决“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又有序规范区块链存证行业的发展,防止过度夸大区块链存证效力,严格审查标准,科学划定区块链存证的法律边界。


(四)明确在线庭审适用范围和方式,规范在线庭审秩序


在线庭审是在线诉讼的核心环节,集中体现了在线审理机制的特点和优势。《规则》合理拓展在线庭审适用范围,明确列举不适用在线庭审的具体情形,强调必须采取视频方式,建立线上线下转换机制,确保在线庭审开展有序、适用有度。同时,《规则》针对在线庭审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对在线庭审环境、纪律、公开和证人在线出庭等作出明确要求,强化诉讼主体维护在线庭审秩序的诉讼义务,明确妨害在线庭审的处罚规则,确保在线庭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五)明确非同步审理机制,合理限定适用范围和条件


《规则》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提升诉讼的便捷性。需要强调的是,《规则》对非同步审理总体上保持稳妥审慎态度,严格限定了非同步庭审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庭的特殊庭审形式,并非在线庭审常态。


(六)明确电子送达适用规则,细化送达生效判断标准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痛点”问题,电子送达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案。《规则》以问题为导向,全面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内容范围、手段方式等,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有效兼顾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性,防止“送而不达”“达而不悉”和“重复劳动”。


此外,《规则》还对在线调解、身份认证、在线立案、在线应诉、电子笔录、电子卷宗、在线执行、在线数据保护、以及刑事案件在线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其中不乏规则创新和改革亮点。为了便于大家更为全面、直观、生动的了解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实践情况,今天同步发布12个互联网司法改革典型案例,敬请大家关注。


当前,信息革命时代潮流正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发生历史性交汇。《规则》的发布,标志着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迈入新阶段、踏上新征程。我们将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时代机遇,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网络强国战略,以变应变,锐意创新,持续优化“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答记者问


01

据我们了解,最高法院之前也发布过一些有关在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请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有哪些突破和创新?



刘 峥: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三个与在线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件,每一个文件都有实践需求和特定背景。第一个文件是2018年9月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范围是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及其上诉法院。第二个文件是2020年1月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5个省份20个城市305家法院试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其中涉及在线庭审、电子材料提交、电子送达等内容,这个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上述试点法院。第三个文件是2020年4月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当时新冠疫情突如其来,各地法院自发采用在线方式立案、庭审、执行,为规范在线诉讼活动,避免各地各行其是,确保通过在线审理机制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满足人民群众疫情期间司法需求,我们及时制定出台了这个通知,起到了良好效果。


上述文件对全国法院探索完善在线诉讼规则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也具有一定局限性,有的是适用特定法院的,有的是针对特定时期或者特定诉讼环节。与这些文件相比,我们今天发布的《规则》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创新亮点:


一是在效力上更具权威性。《规则》是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广、效力等级高、规则指引性强,将对各级法院在线审理案件和人民群众在线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全方位的规范和指导,最大限度实现在线诉讼活动有章可循、依法进行。


二是在内容上更具体系性。《规则》首次构建了较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民事、行政案件,又包括刑事速裁程序、减刑假释等刑事案件;既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又适用于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总体来看,《规则》采取“总分”结构,一方面从总体上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法律效力、适用条件等基础性规定,另一方面又具体明确了从起诉立案到宣判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程序规范,有效覆盖了诉讼活动的全流程各方面,确保在线诉讼合法规范有序。


三是在技术应用上更具前瞻性。《规则》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最新发展,找准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落地场景,有效回应了技术应用的规则需求。针对在线身份认证、区块链存证、在线法庭设置、电子笔录、电子签名、数据安全等前沿问题,依法确认法律效力、明确审核规则、划定适用边界,既有力拓展技术应用的制度空间,又确保技术应用务实有效、安全可靠。


四是在规则设计上更具操作性。《规则》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前期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对在线诉讼各个环节作出更为精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例如,关于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规则》就区分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当事人均同意适用,部分当事人同意、部分当事人不同意,当事人仅选择部分环节适用等五种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又比如,关于电子材料的提交,《规则》具体明确了直接录入电子文本、上传电子化材料、在线导入电子数据三种不同提交方式,解决了在线诉讼基础材料的来源和效力问题;再比如,为准确判断电子送达是否有效完成,《规则》根据电子地址来源和当事人确认情况,分别对应适用“到达生效”和“知悉生效”两种标准,这样既能保证当事人有效接受电子送达,又能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目前,在线诉讼模式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因此,《规则》在强调程序规范性和实践操作性的同时,也注重保留规则的弹性,为未来实践探索留出制度空间。比如,关于在线诉讼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设置了兜底条款,将“其他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包含在内,便于未来在线诉讼适用范围有序拓展;又如,关于在线诉讼的适用环节,《规则》没有面面俱到列举所有可以适用的环节,而是主要点明了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环节,其他诉讼环节均用“等”字涵盖,这实际上也是为将来更多环节在线办理留出空间。


02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世界各国也在积极推动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司法工作,请问我国互联网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什么水平?有何特点和优势?



何 帆:如您所说,进入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国家都意识到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巨大潜力和空间。从本世纪初开始,英国、韩国、新加坡、奥地利等国就将互联网作为公众“触达司法”的重要手段,探索引入在线立案、电子卷宗技术。“在线法院”也出现在一些国家的法院改革规划中,但最终因制度障碍和经费问题搁浅。


客观来讲,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建设并不具有先发优势,起步也相对较晚。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实施,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锐意探索创新,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机构设置上领先。部分国家很早就宣布要设立互联网法院,却因理念冲突、部门牵制而一拖再拖,至今仍停留在方案规划层面。相比之下,我国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先后设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探索在线诉讼新机制,确立网络空间治理新规则。此外,上海、深圳、成都、厦门等地法院也都设立了互联网审判庭或互联网法庭,培养出一大批精通互联网技术与审判业务的专家型法官。


二是在技术融合应用上领先。许多发达国家,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但受制于司法理念、制度环境和法官习惯等原因,互联网司法推进相对保守。有的国家法院仍只接受以音频方式开展“电话庭审”,有的则将在线范围严格局限于起诉立案、卷宗传递、文书送达领域。而在我国,通过前期探索、中期总结、分步推广,在线诉讼已在各个审判领域广泛适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技术逐步运用于存证、庭审、裁判等多个环节,并持续优化完善。就在上个月底,全国统一的中国移动微法院标准版正式投入运行,手机端与PC端小程序同步上线。可以说,我国法院在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创新力度、适用广度和落地深度方面,都远超世界其他国家。


三是在诉讼规则构建上领先。我们注意到,尽管德国、韩国已经有电子诉讼方面的立法,但主要规定了电子材料提交、电子签名确认、电子卷宗应用等内容,并不涉及在线庭审等核心环节。其他国家的在线诉讼规定也散见于地方法院各类工作指引中,规则层级和效力不高。相比而言,我们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一部内容全面、体系完备、逻辑周延的司法解释,统一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各审判领域和诉讼环节。它的问世,不仅对我国诉讼制度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也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在线诉讼的制度标杆。


四是在网络司法治理上领先。目前,多数国家仅对部分简单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如英国、爱尔兰等国仅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线审理。我国对互联网司法的定位作了全新拓展,更加注重确立完善互联网领域裁判规则,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无论是互联网法院,还是其他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许多裁判在全球具有首案示范效应,有效提升了我国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五是在基础理论研究上领先。在互联网司法领域,实践发展始终超前于理论预设。随着改革实践不断深入,我国互联网司法理论研究也蓬勃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计划与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大等高校深度合作,联合搭建互联网司法研究平台,共同攻坚重大法律科技项目和基础理论研究,共同推动互联网司法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在明确发展优势和未来趋势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受客观因素影响,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还存在不均衡、不统一情形。有的法院已实现全流程在线办案,有的法院还存在内网外网流转不通、线上线下衔接不畅现象。有的地区司法机关的办案平台各自为阵,数据无法流通,不利于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在推进互联网司法过程中,还有不少努力的空间。


我们也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世界各国都加快了互联网司法发展步伐,并加大了在司法信息化方面的投入。我们密切关注上述趋势,也强化了和有关国家的在线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既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也及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


03

在线诉讼模式下,诉讼从传统的“面对面”转变为“屏对屏”,请问这是否符合司法亲历性原则?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如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刘峥:亲历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理和司法原理,在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中上具有重要地位,是司法审判工作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司法规律。司法亲历性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要求直接审理,即是“由审理者裁判”,法官必须直接参与案件审理,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要求审理者和裁判者不能割裂。二是要求言词审理,即是需要通过言词陈述的方式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由于这两项要求具有共同的含义和功能,我们往往将其统称为“直接和言词原则”。


司法亲历性原则并不是说所有的诉讼环节都必须法官亲力亲为,不得有他人辅助,这里的关键是要求庭审环节应当贯彻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要求诉讼各方亲自到庭审判,法官的裁决是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的。在线诉讼模式下,司法亲历性原则并没有被打破,改变的只是庭审的场所、环境和载体,案件由法官直接审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庭审的程序环节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没有任何减损,反而是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实现方式。“屏对屏”实质上也是“面对面”,是互联网时代下“面对面”的新形态。从这个角度说,在线诉讼实际上拓展和丰富了司法亲历性原则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在线诉讼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诉讼便利、降低解纷成本、保障司法公正,绝不能以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代价,来换取审判效率的提升和法院的便利。因此,《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各个程序环节都贯穿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尊重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权。《规则》强调,在线诉讼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针对诉讼中重要的程序环节,比如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规则》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


二是维护当事人在线诉讼知情权。案件适用在线诉讼模式,并不是简单让当事人作出“是”或“否”的选择,而是要在对在线诉讼全方位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规则》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适用在线诉讼应当告知适用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对于涉及重大程序性利益事项还要再次进行提示,真正使当事人对在线诉讼“选得自愿、用得明白”。


三是保障当事人程序运行异议权。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后,审理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线上线下可以合理有序转换。《规则》在相关程序环节中,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比如,对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的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法院应当要求提交原件;又如在证人出庭环节,当事人对证人在线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法院同样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


四是强化对特殊群体在线诉讼帮助义务。《规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参与在线诉讼作出特殊考虑,专门强调要强化法院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引导和帮助,通过技术手段和机制优化,降低在线诉讼门槛,推动在线诉讼服务普惠均等,体现数字时代人民司法的温度,彰显了互联网司法的人文关怀。


需要指出的是,《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比如,《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为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真实、有效,《规则》细化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不仅要求诉讼前就应当核实诉讼主体身份,还要求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重要环节再次验证身份,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



04

请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颁布后,互联网司法的下一步发展有哪些规划和举措?



李少平:《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进入了新阶段。站在更高起点上,我们将着力推动互联网司法实现新跨越。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继续发挥互联网法院引领示范作用。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积极推动前沿科技在互联网法院先行先试,使互联网法院成为新技术、新机制的“孵化器”和“试验田”。未来,我们将积极推动互联网法院的工作重心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等方面拓展提升,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院设置模式,优化案件管辖范围,聚焦审理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发挥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头雁效应”,推动网络治理法治框架更加成熟完善。

二是全面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推动司法审判模式整体性变革。“十四五”时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互联网司法建设步入关键时期、迎来全新机遇。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谋划、科学布局,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拓展前沿科技的司法应用场景,大力完善各类平台系统,增强平台功能集成度,提升数据信息交互度、保障司法运行安全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和自主化的司法服务,为法官“寻找事实,寻找法律”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推动形成以数字化为基础、以网络化为载体、以智能化为支撑的“智慧司法”体系。

三是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完善互联网司法建设配套举措。互联网司法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第一,健全互联网审判制约监督机制,依托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全线贯通、全程留痕、动态可视。第二,完善互联网司法配套制度规则,研究制定在线调解规则,出台诉讼平台管理和在线诉讼技术标准等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善技术应用规则,保障技术安全、确保平台中立。第三,加强互联网司法人才培养,健全科技人才和法律人才融合培养机制,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互联网司法人才队伍,为互联网司法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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