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指导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2021年8月19日,司法部发布“武汉市青山区某酒店与刘某等70人合同纠纷调解案”“天津市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洛阳市西工区肖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上海市嘉定区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汤原县王某与某村委会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等5个案例,向社会展示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指导和规范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平等自愿、灵活便捷等优势特点和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例如,在武汉市青山区某酒店与刘某等70人合同纠纷调解案中,武汉市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地区,调解员面临疫情防控压力大、纠纷当事人人数多且矛盾纠纷易激化等困难,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调解员积极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促成继续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及时就地化解了该起涉疫情矛盾纠纷,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
武汉市青山区某酒店
与刘某等70人合同纠纷调解案
武汉市青山区刘某等70位业主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武汉某酒店做家居客房,约定某酒店每月向每户交纳1980元租金。2020年4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某酒店没有如期交纳2020年第二季度租金,同时向70位业主发出公告,要求业主免收酒店4个月的租金,如果业主不同意便退租。70位业主不同意某酒店的要求,双方由此产生争议,遂向武汉市青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由于纠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且涉及人员多、调解难度大,为尽快化解纠纷,调委会指派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社区律师参与调解。调解员向业主代表和某酒店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指出合同的履行虽受疫情防控影响,但只要具有继续履行的条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这对双方都是最佳选择。调解员提出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不应只由一方承担,建议某酒店给予每位业主1000元的酒店代金券,在酒店等同现金消费,并延长租期,使业主的租赁收益期更长,业主方则在减免3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半6个月房租。双方均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并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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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HBRTQT1594802648
案例二:
天津市刘某某家属
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患儿刘某某,因误食塑料球到天津市某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怀疑小肠内异物伴肠梗阻、不排除不全性机械性肠梗阻,留院观察并进行治疗。两日后,刘某某病情渐加剧,心跳突然停止,经救治无效死亡。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由此产生纠纷,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到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在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后,向专家咨询会进行了咨询,并根据专家咨询会的意见召开审评会,提出了初步责任分析意见:医院对儿童误吞服异物的诊断没有问题,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在观察期间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评估不足,术后采取的措施不恰当;患者家属存在未及时送医、放弃尸检致使患者死因不能确定等问题,认为医院应负50%的责任。经与医患双方充分沟通,医患双方对此责任划分予以认可。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帮助刘某某家属计算出医院应赔偿的数额,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回访,医患双方对医调委及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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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TJRTHZ1551939168
案例三:
洛阳市西工区肖某
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肖某系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的业主,疫情防控期间,小区物业公司为加大对进出人员的管理,在小区大门处新安装了一套门禁设施,提出每户居民在登记居住信息并缴纳2020年物业费后,可为每户发放3张门禁卡。2020年2月,肖某前往小区物业申领门禁卡,物业公司以肖某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发放。肖某认为物业公司将物业费和门禁卡捆绑的做法不合理,便与物业公司经理韩某发生争执,后肖某来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调解员在实地调查并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后,告知物业公司小区业主有自由出入小区的权利,物业公司将小区物业费与门禁卡发放进行捆绑,侵犯了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是违法行为。同时指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也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长期拖缴物业费,影响物业公司正常服务活动的开展,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调解员的调解,物业公司表示不再将门禁卡和物业费用挂钩,同意为所有业主发放门禁卡,肖某表示将按时履行缴纳物业费用的义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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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HNYRTHZ1600243020
案例四:
上海市嘉定区某科技公司
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2016年7月,刘某被某科技公司聘用,从事销售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刘某在离职后2年内不能自营、参与经营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或类似的工作,某科技公司则按月支付刘某竞业限制期间内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刘某违反协议,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刘某劳动合同期满后离职,某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2个月后,某科技公司发现刘某就职于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并泄露了部分客户信息,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仲裁机构经征询双方意见后,委托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后指出,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技术开发、销售、咨询服务为主,刘某先前在该公司担任销售岗位,掌握了销售产品的技术信息和客户资料,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且其已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刘某泄露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从情理角度,劝说某科技公司理解刘某求职不容易,建议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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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SHRTHZ1569295310
案例五:
汤原县王某
与某村委会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2002年5月,王某儿子王某乙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3月,经某村村民大会决议,收回了王某乙的承包地。2016年底,在外务工的王某回村后,得知儿子王某乙的土地被收回,多次找到该村村主任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土地,均被拒绝。2018年6月,王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该村将收回的承包地退还给王某乙,并赔偿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失8000元。
因间隔时间长、村委会成员变动等加大了工作难度,受理王某的申请后,调委会派员立即入村,调查了解情况,确认王某乙分得承包地的亩数。调解员在与村两委现任成员沟通时指出,村委会及村民大会以承包户家庭出现服刑人员为由,收回服刑人员承包地的决定,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予以赔偿。经调解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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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HLJRTQT154648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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