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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立案让数据多跑路 群众少跑腿

问津学术 2022-10-05

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创新立案服务渠道,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增设“跨域立案”模块,为全国法院推进跨省、跨市异地立案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从前,异地立案需要当事人跨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会耗费大量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跨域立案系统则根本的解决了这一难点、痛点。


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收件法院,然后由协作法院法官通过本省移动微法院分平台的跨域立案模块进行跨域立案申请。管辖法院收到后,及时响应,并向协作法院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反馈,由协作法院当场送达或者告知当事人。


一、跨域立案“近在眼前”


为最大程度方便异地办理,当事人只需在移动端、就近法院进行操作。异地代收立案材料的诉讼服务将大部分工作量转至法官,目前可以实现法院内部在15分钟以内帮助当事人或代理人完成跨域立案申请。让人们实现真正足不出户的“家门口”起诉。


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全国法院共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4万余件,其中87.56%的案件管辖法院在30分钟内响应,迅速有效地化解了群众异地诉讼难问题,为全国各地各族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


二、全国法院“尽在掌中”


跨域立案服务主体已从中基层法院和海事法院拓展到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军事、知识产权、互联网等专门法院,覆盖全国3500多家法院,并延伸至1万多个人民法庭,实现跨域立案服务主体全覆盖。其中,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开展跨域立案服务,各中基层法院和军事、知识产权、互联网等专门法院既作为协作法院,也作为管辖法院开展跨域立案服务。人民法庭隶属于基层法院,提供跨域立案协作服务。


三、案件类型“应有尽有”


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在一审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实现跨域立案服务基础上,将一审刑事自诉、国家赔偿申请纳入跨域立案服务范围,实现立案登记范围内的案件类型全覆盖。


截至目前,跨域立案案件类型主要是民事一审、民事申请再审、首次执行、恢复执行、行政一审、法赔、委赔、行政赔偿、刑事自诉案件,其中民事一审91.14%、首次执行6.47%、行政一审1.97%。



四、功能及使用演示


(一)功能介绍


1、协作法院法官:当事人或代理人就近提交诉讼材料后,协作法院法官既可以从各自省移动微法院分平台点击进入,也可以在总入口首页点击“跨域立案”按钮进入跨域立案页面,填写相关案件信息,提交跨域立案申请。此外,协作法院法官还可在跨域立案页面查看立案信息、审核进度和法律文书。


2、管辖法院法官:跨域立案申请信息流转到管辖法院后,信息与法院专网的审判、执行业务系统互联互通,管辖法院立案审查法官在现有业务系统即可进行立案审查操作,可选择不予立案、立案、或退回补正,并生成相应法律文书反馈给协作法院。然后由协作法院通知申请人相应的结果,实现在15分钟以内帮助当事人或代理人完成跨域立案申请。


跨域立案功能示意图


(二)使用演示


下面将详细介绍协作法院端操作说明,以“立案信息登记——民事一审”为例:


1、立案信息


跨域立案协作法院法官受管辖法院委托办理立案申请, 点击首页的【立案申请】,进入立案信息登记页面,在本页面进行“选择管辖法院”,选择“案件类型”,和填写申请人信息操作,页面如下图所示:



首先 “选择管辖法院”,点击后跳转到全国法院选择页面,在本页面中,分级显示了从各高院到下属各级法院、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到下属各级军事法院、从最高法到下属各个庭室。


选定管辖法院之后,跳转到立案信息登记页面,第二步选择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包括“民事一审”、“行政一审”、“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刑事自诉”、“赔偿义务法院自赔”、“赔偿委员会理赔”、“行政赔偿一审”、“民事申请再审”九种类型,案件类型不同,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和提交材料、案由都有所不同,如下图所示:



1.1民事一审


1)选完案件类型为民事一审之后,开始填写申请人信息:


带“*”号的内容为必填项,随后分别填写申请人姓名、11 位数字的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等关键信息。证件类型包括如下图包含的所有证件类型:



2)申请人信息填写完毕之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案 件信息”页,此页面中可以实现添加“原告”、“添加当事人”、“案件案由”、“起诉状或申请书”、“随案卷宗”、“证据材料”。如下图:



3)案件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送达信息”页,选择当事人是否接受电子送达,若接受,则填写接收方式,送达信息填写完成后,选择当事人是否接受诉前调解,同时可根据需要填写备注信息。



4)信息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信息预览页面,确认提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该案件可在立案列表中进行查看,如下图所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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