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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问津学术 2022-10-0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77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7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在一些案件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理的一些民事侵权案件中,或者由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或者由于被执行人年龄过大、收入过低、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导致受害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为此,您建议专门就此类问题进行调研,根据具体原因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条款,让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能够有效执行,让受害人能够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广大群众更加自觉主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我们认为,目前在审判程序中,由于被告的履行能力不好把握,并且判决主要是国家对于侵权责任的宣示,除双方达成调解外,一般不能根据被告的履行能力确定其侵权赔偿数额。被告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应留待执行程序中查明和解决。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有效执行,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通过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程序充分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为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在诉讼阶段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以确保申请人胜诉后能够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一般应提供担保。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医疗费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降低保全成本的方式引导此类案件的被侵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最大限度保障其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根据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民事侵权案件中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之前裁定先予执行,以及时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充分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度重视对民事侵权案件被侵权人的权益保障。近年来,在我们的积极推动下,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在元旦、春节期间都会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对包括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涉民生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的三优先制度,开通绿色通道,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不断完善涉民生案件督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将未结案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积极运用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已结案件是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督促各中、基层法院完善涉民生案件台账,进行专项管理,定期检查并纳入执行工作考核。目前,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已形成了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与日常强化执行相结合的常态工作机制,在充分保障被侵权人胜诉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通过司法救助保障困难被侵权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正如您所指出的,一些民事侵权案件未能执行到位,除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原因外,有些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这类案件我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实践中,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您所提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其实,不管在哪个国家,“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很多国家并不把这些案件纳入执行程序。但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以,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非置之不理,而是一方面通过严格审查后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统一管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筹措资金,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年执行工作纲要,其中提出多举措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包括推动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等;强化执行程序与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体系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社会保障部门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合作机制,推动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探索推进商业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让人身伤害、财产侵权等类型债务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赔付。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沟通协作,强化执行程序与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体系的衔接,鼓励推动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商业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做好执行案件中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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