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恶性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滑动查看)
第一条 为优化全市律师执业环境,依法保障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律协”)会员执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投诉人向深圳律协控诉、举报、检举深圳律协会员涉嫌违规事项的行为;本规则所称的“投诉人”,是指向深圳律协投诉的“因深圳律协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深圳律协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投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投诉人向深圳律协投诉其会员涉嫌违规时,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承诺其所投诉的内容符合事实,对所提交的投诉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同意若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时被列入《投诉人记录名单》。但深圳律协依职权主动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作为投诉人的案件除外。
第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行为:
(一)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三)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四)对于已作出处理的投诉案件,没有新事实及证据重复投诉的;
(五)经审查发现投诉人存在其他恶意投诉行为的。
第五条 投诉人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而拒不签署的,或者投诉人有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可以将投诉人列入《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并向深圳律协会员进行提示,提示深圳律协会员谨慎受理其委托事项。
第六条 如恶意投诉行为对深圳律协会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深圳律协会员可向深圳律协维权中心提出维权申请,维权中心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深圳律协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支持。
第七条 深圳律协会员作为投诉人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或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将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深圳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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