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来自法院的“道歉公告”
来源 | 央视网综合封面新闻、澎湃新闻
近日
一份由法院在报纸上刊登的“道歉公告”
引发热议
这份公告的出处
是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中
当事人王琼被羁押近四年、
两次被判十三年后
不断上诉
最终,检察院撤诉
王琼终获无罪
不少法律界人士将这份道歉公告评价为“罕见”。他们认为,虽然这起案件不是由法院直接作出的无罪判决案例,但是,在检察院撤诉后,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自己起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继续起诉法院可能会判被告人无罪。
5月10日,记者联系到这起案件的当事人王琼和辩护律师褚中喜律师。褚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在这起案件背后,还有很多值得梳理和反复推敲的地方,“比如,按照从前的惯性做法,一般都是私下当面道歉或登门道歉,但其实这样的公开道歉才是一种正常的流程。”
错判背后
商人被控“诈骗罪” 羁押数年
这份“道歉公告”的源头,要从一起诈骗案说起。
2013年,商人王琼到讷河市投资,开发一座小商品城,当时,王琼跟市政府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当地市政府出让净地给王琼的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为零成本。
2018年初,由于净地未能及时交付,王琼便向上级部门反映和求助。这次求助,王琼没能获得“反馈”,却被公安机关“调查”。
同年6月,远在深圳的王琼被警方抓捕,理由是合同诈骗。
对这样突然的转折和安在自己头上的“罪名”,他表示不解和不服,便委托家人找到了律师,打算做无罪辩护。
2019年11月15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琼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王琼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还涉及一个合作伙伴陈某。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为,王琼利用公司对当地政府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再进一步延伸到了合作伙伴陈某。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这位合作伙伴陈某坦言,自己和王琼确实是合作关系,但是王琼并没有对他实施诈骗,他也不是受害人。
到底是谁骗了谁?判决书内容显示,2020年8月6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王琼因涉案项目收取受害人陈某400万元的事实清楚,但是该款项认定为加盟费、保证金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1年4月22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判处王琼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于这一判决,王琼再次表示不服,并打算提起上诉。而陈某表示,自己当初之所以选择“报案”,是受到了逼迫。
多次审理,最终撤诉
由于王琼的不断上诉和意见反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再次裁定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4月12日,讷河市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同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当天王琼被无罪释放。
讷河市人民法院准许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22年8月18日,讷河市检察院以“王琼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往往意味着两种可能:一种是证据不足,退回办案机关补充侦查。第二种是经核查该案违法事实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当事人可能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起诉的情况往往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该案当中,检察院不起诉其实就意味着无罪释放。”
被无罪释放的王琼在六天后,向两次作出一审十三年有罪判决的讷河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22年10月13日,讷河市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王琼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402天的赔偿金57.389468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2.6万元,并在《齐齐哈尔日报》媒体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提到,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包含法院需要在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在2023年3月2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按规定在报纸上刊登了道歉公告。而这份道歉公告也被法律界人士评价为“罕见”,他们提出,由于之前国家赔偿的案例中,一般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选择私下道歉或者完成赔偿义务就行,很少有这样愿意或者说按照流程登报道歉的,“但其实登报道歉本身就是写进决定书的内容,是正常的流程,不能因为以前不按规定来,就忽视这个规定。”
道歉是为恢复名誉
在对话过程中,王琼透露,由于自己是一名商人,在外投资,在乎的就是信誉和名誉问题,但是由于“诈骗罪”这个罪名给他的生活和行业内的形象,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因此,他希望法院能够公开道歉,并且这份道歉公告的影响力要越大越好。
褚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法院主动刊登道歉公告,主要是为了消除对冤假错案当事人或者说蒙冤者的不利影响,彰显了维护司法公信的真诚态度,这种严肃的道歉表明了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现。
褚律师说,在这之前,结合他自身代理的一些国家赔偿和无罪判决案例,尽管很多冤案、错案当事人得到了无罪判决,但是由司法机关公开登报道歉的十分罕见,因为口头道歉相对来说出现得比较多,但是作用有限,而公开道歉比口头或者私下道歉更加严肃和严谨,它的范围和影响力越大,对于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名誉、信誉恢复的程度就越好。
“对法院而言,也体现出它们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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