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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被法院认定为“本能的防护”而无罪,本世纪最滑稽的判决出笼

瓜尔佳 小警说警事儿 2020-02-21


本能是指一个生物体趋向于某一特定行为的内在倾向。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许多犯罪和人的本能有关。


人到了一定年龄,就会对异性感兴趣,控制不了自己的本能,强奸案件就发生了;看见别人的东西好,就想使之成为自己的,盗窃案就出现了。


没听说哪个案子和人的本能有关就能减免犯罪者的刑罚,但有一个法院除外,这就是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9日早上,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居民何庆炎发现其堆放在家中小区B1栋的床垫被人翻过,怀疑是住户李某所为,一气之下他用防盗锁将李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小汽车左前轮锁住。


李某发现后,拔打“110”报警。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程江派出所接“110”指令后,民警黄某带领辅警张某、丘某于当天9点赶往出事地。


这个时候,民警得知何庆炎的儿子何中华正要驾车离开小区,便上前站在何中华的汽车前面,拍车引擎盖,要他下车协助调查。


何中华则坐在车内,对着民警说:“锁车轮的人是我父亲,不关我的事。”


民警继续拍着他的车窗,要求他下车协助。何中华说:“不关我的事,你不要吵死人,我就要开车离开。”说完,还驾车向前移动,碰到站在前面的民警黄某膝盖。


何中华骂道:“不关我的事,死猴子,你走开点!”


处警民警被骂,心里窝团火,要带何中华回派出所调查,却遭到了他的抵抗,他拳殴民警。


这时,何庆炎从外面回到小区,看见民警正制服反抗中的儿子何中华,便冲前阻挠。他劲儿还挺大,撕掉了辅警丘某的衣领上,用拳头殴打辅警张某脸部。


还好,增援民警来了,他们合力将何中华、何庆炎父子带回派出所。


法医鉴定的结果是:民警张某和辅警张某、丘某轻微伤,而何中华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何庆炎全身体表未见损伤。


这事儿经过当地检察院起诉,案子到了梅县区法院,法院不久做出了判决:一、被告人何庆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何中华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何家父子不服!


儿子何中华说:民警处警调处民事纠纷没有法律依据,执行公务行为的证据不足。我已经表明会叫父亲开锁,民警仍然强行拦截我,属于超越职权。


父亲何庆炎说:民警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执行公务,我进入现场的目的就是劝架,解决问题,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三名警察的轻微伤也不是我弄的。


他们雇用的律师,论证来论证去的,说的都是民警没权处理民事纠纷,不是正常的公务!他们心里很明白,不是正常的执行公务,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触犯妨害公务罪。也就是说,他们打民警打了白打。


所以,他们上诉了。


上诉的结果让人意想不到,今年的5月20日,梅州市中级法院居然认定他们无罪?!


梅州中法认为,何中华不积极协助民警调查、解决纠纷,用不当语言谩骂及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这个肯定是不对;何庆炎为解救其儿子何中华,与民警发生拉扯、推搡及肢体冲突,这个也不妥。但何中华、何庆炎并不是故意使警察不能执行职务,其行为不属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具体说有这么以下两点:


第一,何中华不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他的反抗造成了处警民警和辅警的轻微伤,是其本能的防护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第二,何庆炎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他进入现场的目的是劝架和解决问题,在其解救儿子的过程中拉扯警察和警察发生肢体接触,造成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虽有不妥,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何中华、何庆炎无罪。


这个本判决还是终审判决,也就是说这个案子结束了。


这判决让人看后不禁哑然失笑,如同看了一场悲情滑稽戏,让人捧腹大笑后,细品甚恐。


跳出他们的判决书,我认为他们有两个观点支撑着他们的判决:


首先,没有认定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是“不是正常的公务”,就是说民警可以处理民事纠纷。


其次,是他们认为出于“本能的防护”袭击警察不是犯罪。


梅州中级法院没有宣布警察处理民事纠纷非法肯定是动了心思的,如果宣布这个非法,那就是震惊全国的重要事件了。非法的事情警察是不能做的,因此涉及到民事纠纷警察就可以完全不管,由民事纠纷没有处理好而引起刑事案件也和警察无关了。如果真的宣布,值得全国人民警察的庆祝,可是,他们不敢。


奇葩的是判决中“本能的防护”这个字眼,如果这个打着法律旗帜的判决被全社会普遍认为是正确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从此就乱套了,因为“本能”而实施的犯罪都是可以原谅的。


中国孕妇去泰国旅游,被丈夫推下山崖,他杀妻的目的是为了妻子的遗产,这是贪婪的本性,也是一种原始的本能,这个可以原谅吗?


中国留学生章莹颖被国外的恶魔强奸后又斩首,犯罪者这样做的目的是满足其变态的心理欲望,杀了人就愉快,不杀就难受,这是他特殊的嗜好和本能,这个可以原谅吗?


如果法庭上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对法官的判决不满意,一气之下揍了法官,那也是出于“本能的防护”,这个可以原谅吗?


这个判决告诉人们,如果不想配合警察执法,你就尽管和警察去争斗好了,反正是为了“本能和防护”。法院保护的是敢于和警察抵抗到底的人,这让我们的是非观变得混淆了,应该怎么做或者不该怎么做变得模糊了。


这个来自广东梅州中法的判决和黑龙江哈尔滨中法曲玉权案件的判决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对中国法制的极大玷污,是对中国警察职业尊严的挑战,让百万人民警察心中的正义感和革命英雄主义气概云消雾散,给中国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从一定意义上说,曲玉权是个案,但梅州这个案子则不同,因“本能的防护”袭击警察的事儿几乎天天都有,如果所有人都不追究刑责,那会国将不国,社会根本无法治可言。


可见,这个南国的梅州中法的判决比北国哈尔滨中法的判决更奇葩、更古怪、对中国的法治破坏更大!这应该是本世纪最奇葩的判决。


作为刑事审判工作者,梅州中院的法官不会不知道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为啥总是强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们对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应该了如指掌,袭击正在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可他们为什么就不这么做?


每一个有正义感的中国人对此都该有清醒的认识,这是打着法律的旗号做着他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这样的判决如果多了,人们的是非观和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社会缺少正义感,生活空间没秩序,更加严重的危害迟早会降临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头上。


梅州中法,你们到底为啥这样判?请揭开你的盖头来!


欲知详情,请看今天二题: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出于本能的防护袭警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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