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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先欠费,还是先服务差|恶性循环至物业之殇有望缓解

2016-11-17 物业管理圈 物业管理圈



 

业主说:因物业服务差所以不交费。

 

物业说:因部分业主欠物业费才导致服务下降。

 

那么,物业费收缴率不足产生的恶性循环,

 

物业之殇死结何解?

 

物业公司只有收到足够的物业费,才能保证来年物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可是不少业主却迟迟不交,指出物业诸多未尽责之处,因物业费问题对簿公堂也时有发生。

 

据悉,今年1月至11月,顺义区法院受理物业费诉讼案数量近3000起,多发生在老旧小区,石园北区甚至一次起诉了27个业主。

 

拒交物业费是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因为收不齐物业费而导致服务下降,会陷入恶性循环,这样看似是业主为自己“维权”,实际上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降低服务也是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因为收不齐物业费,导致服务质量低于物业服务合同标准,实际上也侵害了其他按时足额交物业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相关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得因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消费者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消费者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圈小编注意到,已经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一个很大的亮点,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业主不能因不满物业服务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服务差和不交物业费形成的恶性循环将有望缓解。


(转载请注明出自: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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