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处罚物业30万:是“雷霆之怒”,还是“罪有应得”?
万科物业阻碍执法被罚30万元,该不该罚?
明盛华律师︱道金律师事务所
2月7日下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给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开具了30万元的巨额罚单,理由是万科物业阻碍了法院执法。
事情的经过是:2月7日上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的举报,称欠他钱的老赖的小轿车停在万科玲珑湾小区。接到举报后,园区法院的执行法官立即驱车来到万科玲珑湾小区,打算将老赖的车拖走,当装着小轿车的拖车行驶至小区门口时,遇到了阻挠,法官出示证件,万科物业仍不放行。于是下午三点多园区法院向万科物业开具了30万元的罚单。有关媒体对罚款一事进行了全程直播。
园区法院作出罚款的理由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可以处罚款或拘留的处罚。对于单位,罚款是五万以上一百万以内。园区法院综合万科物业阻碍执行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所以才作出了30万元的处罚决定。”
万科物业对此事给出的解释是:
1、法官来小区执行案件时没有戴帽子;
2、需要上报领导,需要公安机关和居委会到场;
3、法院执行案件带的资料不齐全;
4、根据物业条例,物业公司这么做是为了保护业主财产的安全。
万科物业给出的第一个解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法院早就取消了“大盖帽”;
第二个理由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个理由有一定辩解空间,万科物业要求看执行裁定书,但法院没带,法院工作人员称裁定书是送给当事人的,不是送给你物业公司的,这话说的也没错;
万科物业第四个解释的落脚点是,你们法院将车拉走,总得给我一个书面材料或联系单吧,否则我怎么向业主交待?看似有一定道理。
这本是一起正常的执行案件,由于车子上午未被拖走,酿成了一起全苏州城关注的“抗法事件”。
舆论基本分成两派,一方认为万科物业该罚,罚轻了;另一方认为不该罚,法院的执行材料没带齐,法院自身有过错。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属于“协助执行单位”?如果是,法院必须向万科物业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将车拖走;如果不是,则不需要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万科物业应直接放行。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万科物业在本案中是否属于“协助执行人”呢?
通常来说协助执行单位包括:
1、需要办理存款冻结、转移手续的单位,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
2、需要办理有关证照扣押、冻结、转移手续的单位,如房管局、土管局、专利局、车管所等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扣押、冻结、转移手续;
3、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不难看出,以上执行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法院单独无法完成,需要该单位的协助。显然,法院并不认为物业公司是协助执行单位。在媒体报道的视频的最后,园区法官也指出车管所才是协助执行单位。
因此不难理解,法院到玲珑湾小区执行的时候没有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原因,因为从法律上讲无需制作。法院认为是正常执行公务,但没想到偏偏遇上了一个坚持保护业主权利的物业公司。
这个事件也就演变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协调平衡的公共话题。
法院执行确实难,执行法官确实辛苦。但物业公司基于保护业主权利要求看一下执行材料是否过分呢?
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的人一起去法院核实,但物业公司的人没去。
从程序上讲,法院的执行程序没有瑕疵。但从情理上讲,法院的执法太刚性。玲珑湾小区到园区法院不到十分钟的车程,回去拿个执行裁定书或从理性化考虑回去填写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很快的事情,肯定比制作罚款决定书来得快。
万科物业其实要的是他们能给业主有一个交待的“书面材料”,所以法院如果能给万科物业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最完美的事情,其实也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惜法院回去拿是罚款决定书。
罚款30万元,从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来讲并不算多,也在法律规定的顶格范围之内;但对于物业公司,一个微利的企业,确实有点多。从过程上看万科物业并没有“暴力”行为,从结果上看被执行车辆还在,并没有丢失,还是被法院拖走了。
不管怎么说,“抗法”总归不对。但如何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却是一个永衡的话题,无论现在还是将来……
法院惩处物业30万,是沟通不畅的“雷霆之怒”,
还是妨碍执行的“罪有应得”?
黄校律师︱FIRM法律实务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苏南万科物业公司开出高价罚单,由于万科物业拒不协助园区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以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由,向万科物业作出了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全国法院系统面临执行难,老赖猖行的当下,各家媒体纷纷报道了此次事件,万科物业一时之间成为议论焦点,究竟是园区法院因与万科物业沟通不畅而发出的“雷霆之怒”,还是万科物业妨碍司法执行的“罪有应得”?
一、事件还原
2017年2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庭接到申请执行人郭某的电话称失踪已久的季某的小轿车出现在苏州工业园区万科玲珑湾小区,执行干警立刻带上相关材料、工作证和执法记录仪前往该小区。10分钟后,法院干警赶到现场,发现季某的车正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法院的干警立刻查封了该车辆,将相关材料送达给了申请执行人郭某,并现场做了笔录和录像。联系好拖车,查封车辆装好后,拖车行驶到小区门口时,物业人员以车主季某不在场,需要核实法院执行材料及依据为由,不放行车辆。
在执行干警出示证件,申请执行人出示相关材料后,物业人员仍觉得材料欠妥拒不放行,执行法官表示如果对案件及执行干警的身份有异议,可以请物业公司人员一同随车前往法院对干警身份进行核实并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了解,但是物业人员拒绝配合,并仍不放行。
双方一度僵持,最后,经法院决定,因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对该公司进行罚款30万元惩罚。
下午3点在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罚款决定书送达时,物业公司负责人拒不签收,法院干警只好留置送达。
二、众说纷纭
事件发生后,笔者第一时间观看了视频,并总结了视频内众人的观点,众说纷纭。
1、万科物业方认为
①法院执法应有相应的执法依据,不能仅凭工作证;
②执法人员穿着便衣,执法行为不规范;
③万科物业为保护业主私人财产,在无充分的执法依据下,为规避自身的物业管理的风险,拒绝园区法院拖车实属正当之举,符合物业管理规定。
2、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方认为
①法院工作人员向物业人员出具了工作证,并驾驶警车,有执法干警陪同,且有申请执行人当面作证,足以说明执行的合法性;
②执行裁定书系向被执行人送达,无须出示给物业公司人员,物业公司如怀疑执法的正当性可派相关人员亲自去法院核实。
③物业公司拒收处罚决定书,法院依法可以留置送达,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3、业主委员会认为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执行存放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私人财产,应有法院出具的书面材料如裁定书等,同时还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的认可。
4、办案民警认为
办案民警,在接到物业公司电话后,赶赴现场时园区法院法官已经离开,并表示法院不出示执法文书,将拖车堵在小区门口的做法欠妥当。
5、申请执行人郭某认为
法院正当执行公务,物业公司的做法并不恰当。
三、笔者观点
笔者以为,准确分析本次事件,需要结合法律和事实,做双重分析。
1、从本案法律层面论,结合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
①法院方依据
《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物业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综上规定,笔者以为,法院是否程序正当,合法出示有效证件系法院方与物业方的分歧所在。法院方主张已出示工作证,驾驶警车,有执法记录仪器,开具封条,并有相关司法干警陪同,是否足以表明其身份的合法,执法的正当?
2、从本案的事实层面论,笔者对如下事实提出疑问
①业人员是否有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之行径?
园区法院法官进入小区执法时,物业人员在看到法官工作证后,予以了放行。一个小时后,当法院将业主车辆查封,并强行拖走至小区门口时,物业人员考虑到业主私人财产被强行拖走而未征得业主同意,为规避自身风险,要求法院提供相应的执行裁定等证明后方予以放行。法官因未携带相关执行裁定等证明,告知物业人员可去法院亲自核实。
此后半小时内双方言语纠缠,物业报警,法官乘车离开并扬言对物业进行处罚。三个小时后,法院携处罚决定书至物业,并留置送达。
自始至终,物业人员是否实际阻碍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物业人员的一切行动,诸如报警、征求居委会意见等系寻求第三方公正调解,是否算作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②物业人员是否有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之故意?
物业人员在整个事件中基于一点考虑:避免自身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物业人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出现任何的口舌之争,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③物业人员是否有达到阻碍法院查封、扣押车辆之最终目的?
扣押车辆已在法院的实际控制之下,物业公司核实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及执行的正当、合法性,并未威胁到法院扣押车辆的实际目的。因为沟通不畅,导致了法院延误办案的后期收尾工作,是否实际阻碍了法官办理本执行案件的最终目的?
④法院处罚人民币30万元,是否适当?
法院工作人员在沟通不畅不足半小时的时间内做出决定,要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即身离开至法院制作处罚决定书,此种行为是否带有个人主观色彩?
笔者的种种疑问,将会随着事件的后续发展,作出揭晓。笔者亦从侧面得知,苏南万科物业公司将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
是法院的“雷霆之怒”,
还是物业公司的“罪有应得”?
复议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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