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及时制止私建阳台,被判减收物业费
(网络配图)
楼上住户私自搭建阳台,楼下的业主可不干了,楼上楼下的邻居为此搞得非常不愉快。而且,觉得自己权利受到影响的楼下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作为,因此拒交物管费3年多。多次催收无果,物业公司也急了,将拒交物管费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物管费和违约金。
攀枝花中院终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制止和报告楼上住户违规搭建阳台的管理义务,判决该业主只付8成物管费。
事由
2008年,徐先生、田女士夫妇在攀枝花某楼盘购买了一套百余平米的商品房,同年8月9日,他们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承诺书。2010年1月,徐先生夫妇楼上的一家住户便私自搭建了阳台,他们认为楼上的业主影响了自己的权利,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徐先生夫妇多次向物管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制止楼上的业主,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徐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拒交物管费。为此,楼上的住户王先生心里也有些歉意,于是在2011年9月代徐先生夫妇交纳了2011年全年的物管费1154余元。
此后,徐先生夫妇仅交纳了2012年1至3月的物管费288余元后,就拒绝再交物管费。从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徐先生夫妇已欠下物业服务费4300余元,小区的物管公司三次向徐先生夫妇书面催收未果。
一审
不能拒交物管费 付违约金1000元
2016年初,该小区的物管公司将业主徐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4300余元,并同时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9000余元。
攀枝花东区法院一审认为,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徐先生夫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徐先生夫妇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方,为其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徐先生夫妇理应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对于徐先生夫妇所诉其楼上住户违规搭建阳台,该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不作为情形,根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相关规定,对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因物业管理而引起的纠纷,该物业管理公司只有协助调解的义务。该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履行了协助调解义务。如徐先生夫妇对调解结果不认可,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与楼上住户的相邻权纠纷,该主张不能成为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
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徐先生夫妇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33.5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5333.5元;驳回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减20%的物管费 不付违约金
判决后,徐先生不服,向攀枝花中院上诉。
攀枝花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徐先生夫妇楼上住户违规搭建阳台,已属违反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制止并及时报告的管理义务。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装修整改通知单》中没有业主签名,“整改验收”栏为空白,故对《装修整改通知单》不予采信。至于徐先生夫妇楼上住户王先生代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虽然有该物业管理公司举证的发票予以证明,但徐先生夫妇对王先生代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不予认可,故该行为尚不足以证明该物业管理公司全面履行了管理义务。
据此,法院酌情认定徐先生夫妇按照比例支付物业管理费,对该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徐先生夫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攀枝花市中院判决:徐先生夫妇向物业管理公司按80%的比例支付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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