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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烤完 台风到|大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17-07-31 wangluo 物业管理圈

继今年第9号台风"纳沙"

昨日凌晨6时左右登陆福建后,

第10号台风"海棠"

预计将在今天凌晨再次登陆福建。

这两股台风将在今天早晨合体北上。

"纳沙"+"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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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要加强巡视

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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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14年5月19日晚,陈先生的轿车停放在物业的停车场,当晚刮风下雨,物业公司的铁围栏被风刮倒,将陈先生的车辆砸坏,陈先生当即报警后,出警调取了视频资料,并给陈先生出具了证明材料。


陈先生修车花费12893元,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款10247.84元。陈先生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其物品未尽到管理责任,对小区业主的财产未尽到保管义务,应对其的损失承担责任。后经多次协商不成,故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修理费、车辆损失费及误工费共计2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原因和战争等社会原因。如属正常的刮风下雨,即使程度强烈也不能视作不可抗力;而对于台风、闪电等气象台未能预先预报,或者虽已预报但当事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却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则当属不可抗力,因此对于被告抗辩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予支持。


被告物业公司所有的围栏被风刮倒,将原告的车辆砸坏,被告作为围栏的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物业管理圈。原告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被告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修车花费12893元,扣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保险赔款10247.84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修车损失2645.16元。原告请求的误工损失,因其无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了该支持原告部分请求的判决。

律师解析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具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强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在强风来临的时候,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查验是否有地方需要维护。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强风来临之时,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巡视义务,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围栏被风吹断,因此,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原则为“填补原则”,即受损多少,就补偿多少,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对陈先生进行了赔偿,物业公司仅需对不足部分进行补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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