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塞,业主家两次被淹,物业被判担六成损失
家住长丰县双凤开发区一小区的李先生(化名)与小区物业公司打了两轮官司,因为他家连续两次被粪水淹了,屋内不仅恶臭难闻,家具、装修等还被浸泡。面对粪水造成的损失,李先生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物业公司则表示这不归他们管。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家中遭淹物业仅告知
李先生的家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北辰天都小区,平时李先生只是偶尔在此居住,小区由蚌埠市某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管理。
2015年12月21日,由于下水道出现堵塞问题,导致李先生家中遭污水浸泡,物业公司在接到居民投诉后将情况告知了李先生。一个星期后,下水管道再次被堵,污水倒灌,这次导致李先生家中漫水,装修、装饰、家具、地板等被粪便污水涌入浸泡,损失惨重。
物业公司接到投诉后,再次仅将情况通知了业主。经过评估公司对李先生屋内的部分装修和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损失价值为3.6万余元。事发后,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应该对此事负责,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双方激辩到底该谁负责
李先生认为,下水道是物业共用部位,堵塞并非他的原因导致,而且定期疏通下水管道是物业公司的义务,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定期清理公用设施设备,导致共用下水管道堵塞,最终他家马桶两次漫水至家中造成财产损失,物业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对此,物业公司则认为,室内卫生间下水管道不属于物业公司能够进行日常管理、服务的范围,室内卫生间下水管道堵塞具有偶发性,物业公司不可能预知,无权利也无义务定期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所谓的管道疏通。另外,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在发现李先生家中发生满溢时及时通知了李先生,已履行服务义务。
法院判物业担六成责任
长丰县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该可以预见到可能危及业主利益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负有对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的义务,发现堵塞后,物业公司仅仅通知业主,未能及时有效地排除障碍,构成违约,存有过错。
而李先生偶尔居住,疏于管理,尤其是在管道堵塞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有效地排除障碍,导致损失扩大,其自己存有过错。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李先生自己负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2.3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