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宠物致人伤害,饲养人和物业谁买单?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较为普遍,《侵权责任法》第84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近年来,城市小区内因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类型逐渐增多,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此类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亦有所不同。
案例一:
责任承担主体——动物饲养人
2013年6月,小晋在自家的住宅小区电梯内被一宠物犬咬伤,受伤后小晋前往医院就诊,支出多项医药费用。小晋认为物业公司在本次宠物伤人事件中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其将物业公司与宠物犬饲养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地点在电梯的封闭空间内,饲养人对宠物具有客观上不可推卸的管领义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并非致害宠物的直接管理人,与小晋主张的人身侵权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故在小晋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为致害宠物的实际饲养人。
云律师观点: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宠物伤人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一般是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是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伤人的,责任承担的主体一般也是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案例二:
责任承担主体——受害人本人或第三人
2013年8月,某小区业委会组织社区居民跳绳比赛,小区业主董某在小区露天公园参加比赛,并将自家饲养的宠物犬栓于露天公园绿化带防护栅栏上。比赛中途,宠物犬咬伤观看放风筝比赛的小雪,小雪认为饲养人董某玩乐中未看管好宠物,故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董某提交小区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显示小雪在被咬伤前有向宠物犬投掷石块、踢打等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提交的视频资料客观反映了小雪在被咬伤前对宠物犬有投掷、踢打的行为故意,而其被咬伤的结果与该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董某栓好狗链并在宠物犬附近活动,在小雪未提供证据证明于新作为实际饲养人存在管理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董某与小雪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董某不对小雪的损害承担责任。
云律师观点:
侵权责任法不仅规定了宠物饲养人的责任条款,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即当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董某虽然是宠物的饲养人,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领义务,故在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故意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赋予了宠物饲养或管理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