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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各种理由,怎样解释才有说服力?

2017-09-28 喜欢就点→ 物业管理圈

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现象在目前物业管理小区中并不鲜见,除极少数业主恶意欠费外,绝大多数都“事出有因”。但是无论什么原因,采取拖欠物业费的极端方式表达不满都是不可取的,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解决物业欠费纠纷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的相互理解。作为业主一方,一是要理解和懂得,享受服务就应该支付相应费用;二是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认识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正确理解和认识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也要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物业服务品质,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力所能及地为业主提供便利和增值服务,争取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一、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原因

1、因工程遗留问题,如房屋内外墙开裂或有裂纹,屋顶、天花或者外墙渗漏水,门窗变形,玻璃起雾等原因拒交物业费; 

2、因家中财物被盗,如电动车、自行车、私家小轿车被盗或被损毁等等原因拒交物业费;

3、因为没入住,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

4、“老赖”业主,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

5、以物业企业工作人员服务态不好,服务意识不到位拒交物业费。

二、因房屋质量拒交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1、从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角度出发,物业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等与业主沟通、解释。虽然如今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隶属同一个集团公司,但从法律角度上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2、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中,许多业主混淆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与房屋工程质量问题的本质区别,把本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的工程质量问题误认为是物业服务质量问题。

 

3、要让业主明白工程遗留问题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并不包含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费用。

 

4、让业主明白已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物业服务,就必须履行其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5、积极协调和督促开发商及时高效地对遗留工程问题进行修复。物业公司通过上述沟通和努力,如果业主还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首先可以进行电话催缴,之后发催费函,直至根据拖欠情况,如欠费时间长短和欠费金额大小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三、因财产被盗、损毁拒交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业主因财物被盗或车辆摧毁而拒交物业费分两种情形:

 

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财产保险、保管专项约定的。首先要明确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安全防范工作是有服务范围的,即负责对物业区域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的看管及消防管理工作。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的安全防范范围和内容主要是针对公共区域提供的服务,而业主家私有财产保管,则不在安保范围之列。

 

当前许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大多不涉及业主的私人财产保险和私人车辆保管内容,所以,一旦业主家发生失窃事件,通过核查现场情况,物业服务企业确实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条款执行,门岗严格进出人员的询问和登记,巡逻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巡更,且在物业公共区域内也已经履行了职责,服务企业就不承担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安义务只能对社会治安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不可能防止任何不法行为的发生。

 

业主不能因为交纳物业费,财产被盗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同样也不能因为财产被盗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圈。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同一道理,目前还没有因为盗窃案件的发生,而要求公安机关赔偿的现象发生。


简单举个例子:是不是世界上只要存在警察,就不会有犯罪行为发生?反之,由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出现管理混乱现象,最终导致业主家中失窃,业主拒交也就事出有因了,物业企业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专项约定,签订了私人财产和车辆的保险和保管合同,并依合同缴纳了相关保险、保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因之拒交物业费也就有据可依了。

四、因房屋空置拒缴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因自身原因未居住,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或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减免物业费。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该负责人表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目前,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拒付物业费。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

五、无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对无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的,采取电话催缴、上门催缴、邮寄催费通知单等方式进行催收。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就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六、以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拒交的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发生此类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交纳物业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


若是因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物业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

 

作为业主,发现问题时应尽量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不能随意拿不交物业费作“挡箭牌”,否则可能造成恶性循环。

 

在这里特别提请广大业主注意的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拒交物业费非但不利于业主维权,相反在侵犯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按时足额交纳了物业费的业主的利益。即便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些暇疵,双方也应本着真诚、互谅、互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业主一味地要求物业费下降或者拒交物业费,作为经营企业,物业公司通常都会选择降低隐形开支,如人员编制缩小,有的服务内容无法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导致服务质量降低,必将直接影响业主的生活品质。久而久之,会有更多的业主选择拒交,最终受伤害的还是业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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