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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财产在小区被盗,业主是否有权调取监控录像?

2017-10-10 物业管理圈

文︱吕海波律师

本律师接到一些业主反映,家中财产在小区内被盗,例如车辆在本小区内被盗、被划。为了查明原因,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要求调取、查看小区的监控录像时,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理由是业主不能随便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只有公检法之类的机关才有权调取。于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那么小区监控录像,业主是否有权调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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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监控设备的所有角度来说,监控设施设备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设施设备,属于小区内业主集体自有财产,业主查看自己小区的监控设施设备,显然合理合法,物业公司拒绝查看,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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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物业服务角度来说,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例如保安、保洁、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双方系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关系是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一种。在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是委托人,物业公司是受托人,受托人必须将处理委托事项的结果告知委托人,而保安服务的范围则是指小区内的生活秩序、安全秩序等范围,所有业主的财产在小区内被盗则是财产安全秩序的范围之内的事项。


因此,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业主告知监控设施的运行所记录下的数据,图文等资料,当业主要求查看监控设施设备的录像时,物业公司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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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业主知情监督权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享有对物业公司监督的权利,本小区内的业主有权知晓本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提供情况和物业合同的履行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业主有权就小区的设施设备的资料运行情况要求公开、公布。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向业主公开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本小区内人员、大件财物进出的情况记录。


监控设施设备的录像记录,在业主请求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协助,提供查看、复制的便利。如果物业公司拒绝业主查看本小区监控设施录像的,显然是对业主物业服务监督权的一种侵犯。因此,业主查看小区录像,不仅是为自己在小区财产安全的需要考虑,也是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监督权的一种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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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一点,虽然要求调取本小区的监控录像,是业主权利,但防止业主权利滥用,将调取的录像用于与本小区无关的事务,侵害其他人员的权利。


所以,小区业主有必要在小区的管理规约中或者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对本小区业主调取小区监控录像的应当予以一定的规范。这样的既可以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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