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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在小区内张贴“业主投诉事件视频截图”,是否侵权?
一篇非常涨知识的新案例
类似事情,物业人经常遇到
如何既维护自己的权益,又不侵害对方的名誉权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从4个方面认定
最精彩在最后一部分
在小区大门外摔倒,她到物业讨要说法,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见状,物业将她摔倒的视频截图张贴在园区宣传栏,同时将她自建业主委员会微信群的事情发布在物业微信群内。
随后,她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赔偿9000元。对此,物业回应称,园区公示栏内的声明内容真实,也没有损害她的形象和声誉。
这种情况下,物业会赔偿吗?法院又会如何判决?法官有哪些说法?
29岁的王兰是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一小区的业主。
2017年5月26日晚10时45分许,王兰在回家途中由于身体不适,在其所居住的小区西门外跌倒,20秒后家属将其接回家中。事发当时,西门保安室内有两名保安值班。5月28日晚,王兰在小区的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办公室内讨要说法,其间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物业公司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月30日,物业公司在其物业微信群内发布“郑重声明”一份,内容为:“因近期园区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微信群,自称业主委员会,经与社区及房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该群为非法组织,虽然社区目前也在积极筹备组建业主委员会一事,但并未以任何形式委托他人帮助筹备或组建。因此望广大业主不要轻易听信谣传,以免被蒙蔽利用”。
5月31日,在小区内宣传栏和单元门内信息栏张贴了“郑重声明”,大致内容为:“40号2-3-1业主王兰自建的业主委员会微信群不合法,同时对近期发生的二期投诉事件进行通报,5月27日,物业公司接到业主王兰投诉,称低血糖晕倒在园区西门外,保安置之不理,要求说法。”
声明内容还包括,“经调取监控画面发现,当晚当班的两名保安员均无发现园区门外响动或观望后置之不理的情况,实属事出突然,且事发前后20秒的时间太短,监控回放也还原了整个事件的真相。当事人及证人陈述均不是事实”。
同时,该声明还包含了事发时的视频截图,后物业公司于6月30日将全部声明去除。6月6日,王兰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经诊断为:“应激状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兰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她诉称,5月30日,物业开始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转发她的个人信息和物业监控视频截图,“有走路的、摔倒的图片,暴露个人隐私部位。”
王兰还称,6月1日在园区内,物业私自在小区各门岗、小区公示栏、各单元门张贴有损于她个人形象和声誉的所谓声明。“在声明中,物业不仅公示了我的姓名、家庭住址,还公示了我摔倒后的视频,上面截图中有明显的不雅形象,严重损害了我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现王兰要求物业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精神赔偿9000元。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他们在园区公示栏内的声明内容真实。王兰自建业主委员会微信群,自称业主委员会及其筹备组一事,丁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证明。
对于王兰晕倒一事,物业公司调取了事发当时的全部监控录像,当班的两名保安员均无发现园区门外响动或观望后置之不理的情况。事后,物业公司将整个调查结果反馈给王兰,并告知她如果对物业公司的回复不满意可以拨打公司投诉专线申诉,物业公司会积极回复,但王兰却不依不饶地要求物业公司必须给个说法,并在物业办公室闹事。
另外,自称王兰弟弟的张峰更是在网络及微信上故意夸大事实散播不实传言,煽动不明真相的业主声讨物业公司,诋毁物业公司企业形象,扰乱正常的经营办公秩序。
除此,物业公司并没有损害王兰的形象和声誉。针对业主的投诉,物业公司定期在园区公示信息栏内,对有关事项进行处理通报,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对于王兰自建业主委员会微信群的情况,物业公司通报的内容完全是真实的,声明仅在园区公示信息栏使用,“文字和截图没有涉及她个人隐私情况,不存在不雅形象,更不会造成她的社会评价降低。”
王兰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物业公司没有侵害她的名誉,物业公司的行为没有违法,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兰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所谓侵犯名誉权是指以语言、文字、漫画或者其他方法贬损他人在社会上的评价,使其受到他人憎恶、蔑视、侮辱、嘲笑、不耻与其往来;不以广泛传播为必要,但需第三人知悉其事。名誉侵权主要存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
构成侵犯名誉权应从4方面进行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如侮辱、诽谤等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平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创伤。
法官说法
1.为何不构成隐私侵犯?
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所发布的“声明”面对的对象是该园区的全体业主,发布的内容既包括对王兰违规自建业主委员会微信群一事的说明,还包括对两起投诉的调查通报(包括王兰的投诉)。“声明”内容是对王兰投诉事件的解释说明,不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行为,虽然其中包括王兰姓名、住址,但不足以构成对她隐私的侵犯。
2.为何没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官表示,由于王兰所建立的业主微信群内个别业主已经因她的投诉事件对物业公司产生负面评价,物业公司有权利对投诉事件进行澄清,物业不存在主观过错。物业公司“声明”中存在的视频截图是为了说明事实,也不存在王兰所说的“不雅形象”,并不会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3.为何不构成扩大传播?
法官称,物业公司将信息张贴于园区内并发布在其物业微信群内,由于信息的传播具有放射性,非物业所能控制,同时物业没有将“声明”发布到其他微信群,所以物业公司不构成扩大传播。
4.为何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
法官表示,在庭审中,王兰亦表示其摔倒时不确定保安是否听到其呼救,因此,不能确认物业公司存在保安不履行施救职责,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王兰名誉权的侵犯。
在此,法官也提醒,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道德的评价标准,冷静处理,妥善处理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避免过激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
日前,法院驳回王兰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物业管理圈摘编自: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