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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小区内车胎被扎,责任如何划分?值得背下来的经典说辞

喜欢就点👉 物业管理圈 2020-12-11

晓乐导读

这篇推文文字不多通俗易懂把一直困扰物业的、难于让业主理解接受的物业安全管理界限讲的清楚明了


不只是车胎被扎的说辞


业主电动车电瓶在小区被偷、业主家里被偷、车辆被划......责任划分的原则,道理是一样的哦


不只是安全责任的界限


推文还解释了停车费的性质,等等


停车费是物业公司对停放车辆进行管理的费用,而管理关系并不等同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关系。


转给业主看哦~


(网络配图)


案情

 

原告系本市某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16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960元,期限从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2017年5月28日,原告将车辆停放在被告指定的停车位,次日原告车辆左前轮被扎两个洞,造成损失600元,原告认为自己向被告交了停车费,被告就应对原告车辆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现被告失责致原告车辆被扎,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轮胎损失600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停放车辆实际受损,且受损车辆停放在小区监控设施监控范围之内,而被告未能按物业合同约定保证小区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致使公安机关调查未果,鉴于原告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30%。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应当承担何种义务?业主所交停车费的性质?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1、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无论是从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目的,还是从《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的规定来看,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都应理解为,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对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义务,主要包括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一项协助管理的服务,配合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日常治安工作,该项服务的质量不论高低均只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小区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而不可能杜绝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财物负有看管维护义务,业主的个人财产并不在此列

 

2、业主所交停车费的性质

 

由于物业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维修养护房屋、管理维修公用部分、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小区绿化和公共秩序维持等。一般停车合同内容本不包含在物业服务基本职能之内,业主所交纳的停车费通常的性质是物业公司对停放车辆进行管理的费用。而管理关系并不等同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关系


从字面上理解,保管即保存和管理,而管理则无保存之意,其责任较之保管自然也应当减轻,应当只在管理秩序的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故此,在发生车辆丢失、毁损的,物业公司基于管理职责在其能够防范和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无论是从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还是从停车费的性质来讲,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均未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业主车辆遭受毁损、灭失时,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其因管理不善的过错导致车辆丢失或者毁损,: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停车场设施不完善;发现他人盗窃或者损害车辆而未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和报警等。


相反,如果物业管理方有证据证明已按照规定查验相关凭证对车辆放行的,或者采取了适当措施制止他人盗窃、抢劫、损坏车辆的,不承担责任。如物业管理方与停车人对车辆丢失或者毁损均有过错的,应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本案中,由于该小区的监控器损坏,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的车辆轮胎被人为毁坏,事后公安机关无法追溯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被告未尽到必要的小区安防义务,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来源:淮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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