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物业公司可能一夜破产
法院认定物管存在较大过失,且业主在室内安全防范中不存在明显过错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娅)锁好门窗出门,回家却发现防盗网被剪烂,大量物品失窃。白云区一业主因此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近日,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管公司担全责,赔偿业主3万元。
案件回顾:案发现场摄像头无视频信号
2017年3月25日下午,阿惠锁好门窗后离开住所,第二日晚上回到家发现厨房的防盗网被剪烂,随即意识到家中遭遇窃贼洗劫,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清点,窃贼共偷走价值约5万元的现金及物品。案发后,阿惠到物业管理处查事发录像时发现,案发现场的摄像头并无视频信号。
阿惠认为,由于物管无法提供事发当日现场的监控录像,导致公安机关至今未能侦破案件,且物管没有及时做好安保措施,请求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共计5万元,以及在消防通道的窗户上加装防盗设施和在消费楼梯及地下停车场加装监控设施。
物管公司则辩称已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对阿惠的房屋失窃不存在过错,业主的房屋内部财产损失不属于安保范围,且阿惠的举证不能证实实际损失情况,因此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物管被判赔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物管公司应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对其管理区域负有采取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措施的义务。案发后,其未妥善保存事发期间相关区域的视频监控记录,增加了盗窃案件的侦破障碍。同时,经法院现场勘验可知,涉案房屋厨房窗户对出的露天平台与大楼消防通道二层南侧的窗户连通,人员可从消防通道一侧出入露天平台,显著增加平台两侧房屋的失窃风险和室内安保难度,因此物管对房屋失窃事件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失。
鉴于该刑案尚未侦破,如待该案侦破后再由实际侵权人进行赔偿,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故物管应对本次房屋失窃事件导致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物管并非实际侵权人,故其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追偿。现未有证据证实阿惠在室内安全防范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故认定其对其损失的发生并无责任。因阿惠未能就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提交全部购货凭证,故对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总额不予采纳。结合其已有的购物凭证,综合认定财产损失额为3万元,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阿惠财产损失3万元。
法官表示,业主居室财产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若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或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失,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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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统稿:晓 乐 阚子薇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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