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户失火,物管主任却被拘留,原因很多项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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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罗湖区东晓辖区太白路某大厦一经营户发生火灾,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物业管理中心主任张某因未严格履行消防主体责任,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失火前,消防监管大队和派出所消防民警曾多次联合对该大厦进行消防检查,对发现的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
失火当日晚上,消防民警再次对该大厦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并现场拉动应急队伍,10分钟内仅有2名队员到达指定位置,且装备不齐。通过查看应急队伍架构,写明共有10名队员,却没有具体排班表,有弄虚做假之嫌。巡查记录本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长时间没有记录,消防民警之前指出的15个故障点也未排除。消防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制度出现严重缺失。
在经过调查取证后,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大厦物管主任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为什么租户失火
物业主任被拘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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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而物业主任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他本应该尽到这些职责
统稿:晓 乐
编排:阚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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