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苏发布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全文
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苏工商合〔2018〕173号
JSF-2018-1002
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委托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表全体业主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甲方进行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住宅小区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别墅
座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 墅 万平方米 商 业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第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1)。
第四条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2、附件3)。
甲方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管理,但对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它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第六条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汽车停放管理。
(一)甲方负责物业区域内的汽车停放管理,负责收取汽车停放费及公共区域的车位租金。
(二)汽车停放费标准:
1.汽车露天车位: 元/月/个。
2.汽车室内普通车位: 元/月/个。
3.汽车室内机械车位: 元/月/个。
4.
(三)车位租金标准:
1.汽车露天车位: 元/月/个。
2.汽车室内普通车位: 元/月/个。
3.汽车室内机械车位: 元/月/个。
4.
(四)汽车停放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
3.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运行费用。
4.停车场地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5.法定税费。
(五)公共区域的车位租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2.其它
(六)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另行与甲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第八条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小区内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一)甲方应当协助公安、消防、质监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二)甲方应对擅自占用、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变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三)甲方应对业主违法或违反小区其它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乙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一)甲方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甲方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
(二)甲方应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正,制止无效时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如业主未能及时按照规定处理装修垃圾,或将装修垃圾委托给甲方处理,甲方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一)自本合同生效 日内起,乙方应向甲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6.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二)甲方接收物业档案资料后应妥善管理,将新增资料及时归档,并接受乙方检查。
第十一条 物业综合服务
(一)甲方负责拟定以下计划与方案:
1.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2.物业的大中修方案
3.物业年度管理计划
4.物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实行酬金制时)
6.改建、重建、扩建完善附属设施方案(需经相关业主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7.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拟定物业管理制度
8.其他事项
(二)以上计划与报告、方案、制度经乙方审定后,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负责监督执行与配合。
第十二条 通知公示服务
(一)因维修或公共利益,影响相关业主生产、生活时,甲方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二)甲方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三)甲方应于每年12月 日前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 位置公示。
(四)每 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位置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支情况。
(五)甲方撤出小区 日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六)实行酬金制的,每 向乙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它:
第十三条 物业经营服务
(一)甲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甲方按经营收入的 %提取管理服务费用。
(三)其他收益的使用:
1.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2.
(四)具体项目: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及服务评价方法(见附件4)。
第四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一般不得低于两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
(一)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采取 :□包干制 □酬金制 的形式收取。
(二)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月/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7. : 元/月/平方米8. : 元/月/平方米
业主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三)酬金制
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月/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7. : 元/月/平方米 8. : 元/月/平方米
甲方选择以下方式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物业服务企业/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 %的比例提取。
(四)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甲方代管,并由甲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五)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六)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七)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八)交纳费用时间:
1.业主于 交纳。
2.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或未交付的房屋于 交纳。
(九)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甲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 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甲方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四)合同终止后,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向乙方办理移交事项,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元。
(五)如相关业主拒绝、阻碍甲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造成损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七)业主或者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 比例交纳逾期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都属违约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物业管理用房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并移交 平方米、坐落于 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甲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三)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项目所属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乙方应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向开发建设单位反映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2.
3.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续约
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协商续约事宜,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乙方应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经协商不再续约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甲方应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三)退出前,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事项:
1.预收的各项费用以及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物业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管理规约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甲方应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
甲方应接受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房屋建筑细目
楼 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 构 | 总层数 | 备 注 |
总计:楼 幢 门 个
附件2
设备细目
设备名称 | 型 号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附件3
设施细目
设施名称 | 标 准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附件4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备注 |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 | ||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 | ||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 ||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 ||
五、汽车停放管理 | ||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小区内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 ||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 ||
九、物业综合服务 | ||
十、 | ||
备注:可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或根据国家及本区域内的相关标准选择服务等级标准,也可根据具体需要具体约定。 |
统稿:晓 乐
编排:阚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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