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文明小区创建体系中,杜绝高空抛物已作为一项硬性标准被列入。
一个鸡蛋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一个铁钉从18坠下,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纵使是一块西瓜皮,从25楼抛下都可能让人当场弃命。
在此,我们呼吁: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手下留情。
高空抛物,损人害己,
高空抛物,天怒人怨。
危险情况
热心的网友归纳了公认的7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
1.烟头
设定场景:抽完香烟,往后一甩——看来潇洒,可烟头还没灭呢。
杀伤力: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广州也发生过类似原因引起的火灾。
2.菜刀(以及其他铁器)
设定场景:大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争执、打斗中。飞刀往往直接飞下楼去。
杀伤力: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设定场景: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
杀伤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4.花盆
设定场景:台风到来、小孩玩闹导致花盆坠落事件发生。
杀伤力: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砖石
设定场景: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台风或者小孩玩闹互扔。
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爆竹
设定场景:孩童玩爆竹,喜欢从上往下扔。
杀伤力: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
7.晾衣竿
设定场景:遭遇台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
杀伤力: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规定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关于小区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
营造安宁和谐的社区环境,是每个业主的基本责任,请大家珍爱生命,禁止高空抛物,共同营造温馨安全的居住环境。
统稿:晓 乐
编排:阚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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