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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温馨提示:严禁高空抛物!


1.业主们请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5.物业管理圈提醒广大业主,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6.不在楼体上乱拉条幅,让小区展现舒展之美。


由于高空抛物隐藏着极大的危险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这种行为有着相应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3.《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乱拉条幅,不经意的举动就将公德之美抛于脑后,餐厨垃圾也好,果壳瓶罐也罢,我们把它们装在垃圾袋里,下楼的时候扔到垃圾桶里,不过是举手之劳。如果直接丢出窗外,洒落的垃圾,不仅影响了环境,带来安全隐患,也增加了物业人员的负担。


希望广大业主们能够共同努力,与文明同行、与爱同行,共建和谐美好的家园。



责编:阚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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