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好坏,不取决于物业公司,也不取决于业委会,而是取决于业主自己!
业主家人们,快过年了,来,我们一起动手,把楼道杂物统统清干净!
楼道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每家每户都占用一点,
不仅影响美观,
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影响邻里关系,
甚至是违法行为。
门口堆放杂物 引发邻里纠纷
记者在黄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发现,业主在自己门口存放物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很多业主会将生活垃圾随手放在户门外,等到外出时再带下楼丢弃到集中投放点,这种情况在高层住户中尤为多见。
“现在,多数业主都是将物品暂时存放在楼道里,很快就会清理,尤其是对于生活垃圾,大家也都很自觉地包装完好,基本不会产生遗撒。出于方便业主的原则,我们会经常提示一下业主,请大家不要长期占用楼道,但是没有强制集中清理。”该小区的物业管家说。
其实,将物品暂存在自己门外的行为,在各个小区都较为常见。多数业主表示,只要不影响公共环境且能够尽快清理,对于此种行为在情理上可以接受。但是,律师提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将物品暂存于自家门外,有可能违法,建议业主谨慎为之。
侵占公共空间 存在法律风险
在门外暂存物品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是否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对居住安全产生危害、是否破坏了居住环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均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自家门外的空间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在门外空间存放物品,尤其是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存放物品,无疑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属于违法行为。
而对于共有权的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侵权人具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维护公共环境 增强法律意识
记者在走访过程中,小区业主普遍表示,在门外暂存物品尚且可以理解,但是在门外放置生活垃圾就让人很难接受。虽然多数业主会将生活垃圾封闭放置避免遗撒,但还是会产生不良气味儿,尤其是在夏季,容易滋生蚊蝇,对于楼道的环境会产生很大影响。
对此,《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另外,律师提示,业主将生活垃圾堆放在门外属于不道德行为,同时有可能触犯法律。对于此种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有权利劝阻和纠正。同时,小区公共区域的环境维护和卫生清理工作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因此,如果有业主在楼道内堆放生活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及时进行清理。
归根结底,
公共空间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需要业主共同维护,
不能因为贪图一时方便,
破坏了公共环境,
甚至触犯法律。
采访中,律师也发出呼吁,希望业主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占用公共空间,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为切实加强住宅小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救援通道畅通,防止火灾隐患,营造安全、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广大居民要主动及时清理楼道内堆放的纸箱、菜缸等杂物,保证安全救援通道畅通。
2. 各位业主严禁在楼道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严禁在楼道内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由此引发火灾,车主将按相关规定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3. 物业服务机构作为小区公共部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宣传,加强巡查,做好与居民的沟通协调,及时督促业主清理各类杂物,对限期不清理的,物业服务机构要进行集中清理;业委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做好清理工作。
4. 对拒不整改、阻拦清理,物业公司报告住建局房地产监察大队和消防大队予以配合;对暴力抗拒的,物业公司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5. 各物业服务机构要认清形势,严格落实。对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积极的物业企业,房地产监察大队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系统,并扣除相应物业履约保证金。
来源:中国建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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