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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乱停车还不交服务费,物业公司该咋办?


日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物业纠纷案例入选

下面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刘某峰系某物业公司所服务管理的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小区业主,刘某峰在未办理停车手续的情况下,自2018年8月起将其名下的小型轿车长期停放在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露天公共绿化区域(非划线车位),且至今未缴纳停车服务费。


物业公司多次向刘某峰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缴纳停车费,并清理涉案车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峰支付临时停车费用及滞纳金,并挪走车辆或办理相关停车手续。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包括刘某峰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刘某峰作为业主,将名下涉案车辆停放在小区后,理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主动向某物业公司支付停车服务费。涉案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约定,业主车辆出入按照停车场管理执行,现有证据可证明涉案车辆现停放的区域并不适宜停放车辆,该停放行为已妨碍某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刘某峰开始欠缴停车服务费的时间点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拖欠停车服务费行为及不当停放车辆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


2021年1月25日,判决刘某峰向某物业公司支付停车服务费及滞纳金,将涉案小型车辆移至适宜停放车辆区域。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关系民生,在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和社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民法典》专门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章节,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妥善处理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和谐生活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治理对策:

1. 物业公司不能对乱停车业主进行罚款,这于法无据。但如果有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的相关决定,可以对违约的相对人处以违约金等处罚措施,违约金的收支管理应当明确和规范。
2.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车辆乱停放的指引、疏导、劝阻、排除妨碍、提供帮助等管理措施,是于法有据、正当合理的,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与此相关的驾车人或车主,应当配合其管理。
3. 物业公司对小区车位施行管理措施,其权力和职责的本质,来源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全体业主的授权。
4. 可在小区主干道设置隔离设施,加强管理,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措施及后果等,应当与业委会及时沟通。
5. 可对业主乱停车的不文明行为书面提醒或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批评,并及时告知政府执法机构。
6. 对于严重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者,可以与诚信机制联系处理。
7. 对违停车辆和违停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
8. 电话通知车主限时将车辆移开并对电话录音进行证据保全。
9. 必要时通知交管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10. 在紧急情况下,请专业机构将违停车辆拖离,并要求违停车主承担物业公司垫付的拖车费。
11. 在禁停区域设立禁停标志,并在有消防通道的地方打上桩,防止被占用,以此来规范停车行为,做好管理痕迹。
12. 物业公司可以针对停放车辆这一物业服务项目收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调整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位收费标准,引导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提高小区内车位使用率,减少地面的停车压力。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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