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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欲将用来放置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改为室内部分,物业公司认为设备平台属于共有部分,阻止业主装修,却被业主告上法院。
近日,金东法院审结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丁女士购买了金华市金东区某小区房产,并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丁女士收房后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多次到现场阻扰装修,要求停工,故丁女士诉至本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称,丁女士委托的装修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进场施工,装修占用了与隔壁邻居共用的设备平台,且未在物业进行装修备案,所以物业公司制止了原告的违章装修行为并要求原告办理装修备案手续。
隔壁邻居也因为设备平台问题多次拨打8890,社区、住建局、物业多次协调未果。邻居看到丁女士对房屋进行装修便报警。为了邻里和谐,避免违章的发生,物业公司要求丁女士先备案,再装修。
经查,该设备平台设计用于对应住宅的业主安装空调外机摆放,该平台无相应的产权登记,未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丁女士在申请装修时,物业已明确告知空调机位规划设计为相邻两户共用,要求业主不要拆除室内空调机位。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也明确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该设备平台属于共有部分,丁女士在未经相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装修共用的设备平台,将其改为室内部分,改变功能,违反规划设计和双方约定,其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房屋的界线。物业公司有权劝阻或制止该行为。
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丁女士表示愿意先暂停对设备平台进行装修,装修公司修改施工方案,按物业要求办理装修备案手续,物业公司同意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本案圆满解决,丁女士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业主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虽然设备平台与丁女士家阳台相连,但并不能改变该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性质,其无权将该区域占有私用。
广大业主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金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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