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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微信群辱骂物业人员,法院:公开道歉并赔偿


近日,

丹徒法院受理了一起

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不满,

而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

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方晴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飞则是该小区业主。


某日,刘飞因续租车位一事与方晴在物业办公室发生争执。事后两天,怏怏不平的刘飞又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方晴微信头像照片,并进行言语侮辱。


在与刘飞沟通无果后,方晴一纸诉状递至法院。其称,微信群中人员众多,刘飞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也为此受到刺激,导致抑郁症复发,不得不去医院治疗,现要求刘飞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

为妥善化解纠纷,民一庭法官壮蓓承办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人耐心释法析理,同时明确指出,刘飞的行为违背了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对矛盾,应当理性表达,而不是在网络社交平台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刘飞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的言行确实给方晴造成了伤害,当场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对方晴的道歉信息,并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文中相关人物已化名)



现在小区建立“业主群”,
可以说已经很普遍了,
那么业主在“业主群”内任性骂人,
可以吗?
答案是不行


业主微信群辱骂物业经理

被拘三天

吉林省德惠市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很多人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转发:德惠市一小区业主在微信群内辱骂物业经理被拘留三天,因为微信群骂人被拘留可并不多见,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我们来看看。



“今年5月,小区5号楼的业主打电话说平房车库上面全是垃圾,物业经理随后赶过去清理垃圾,清理完后路过这位业主家开的发廊店门口。这事也赶巧了,之前她家发廊因为用电问题被电力部门掐电了,她家偷摸把电恢复使用了,物业经理走过她家门前后,电力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去他家检查这事了,业主就以为是我们‘告密’了。”物业经理说。


随后,让物业经理无法想象的一幕发生了,这位业主竟然在有500人的业主群内开始对她进行辱骂,辱骂的字眼实在无法入眼。“那骂的太埋汰了,都是用语音爹啊妈啊的骂,骂了好几分钟,我们报警了,警察都去她家找她了,但她没在家躲出去了,警察走之后又开始骂,这让我的工作没法进行。”


物业经理说,她在物业行业工作了七年,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业主这样的事!报警之后,当地警方随即迅速处理,骂人的业主也因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业主微信群侮辱物业女性员工

被拘十日

近日,家住壹号公馆的陈某因其不满物业服务,在自建的业主微信群(成员约500人)内公然发表侮辱物业公司女性员工的语言,造成恶劣影响。



“我们一直视业主为家人,一直勤勤恳恳地为他们服务,然而他们却如此恶毒地用语言攻击我们,家人甚至劝我不要再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了”,物业服务人员李女士说。


气愤之余,李女士以及其他女同事选择了报警,接警后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并迅速展开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决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得知陈某被依法处理后,小区物业及其员工对公安机关从快从速依法为他们伸张正义表示感谢。



不光是物业不能骂,任何人都不能骂,根据警方解释



民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群是用于沟通交流的社交平台,

用户应当切记谨慎言论,

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

遵守道德规范,

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来源:丹徒法院、二三里资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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