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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怎么办?民法典为您解答!



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

怎么办?






民法典为您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住宅小区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正是由于双方存在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我们经常会看到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产生一些纠纷。如:物业起诉业主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业主以多种原因起诉物业公司等等。


面对业主与物业服务纠纷,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一、业主是否可以以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

拒绝交纳物业费?



答:不可以。


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而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必然有的重要内容。交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即使某些业主并未完全享受到这种服务,也不能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二、业主逾期未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断水、断电吗?


答:不可以。


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因此,业主不及时缴纳物业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是物业公司无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



三、业主可以解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吗?



答:可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四、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

公开服务信息?


答:有。


一个品质小区离不开物业服务,但是小区业主经常与物业管理人发生矛盾,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物业服务信息的不公开。


针对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五、小区内的外墙广告、电梯广告

收入归谁所有?


答:全体业主。


现实生活中,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小区内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获利,或者利用走廊、楼梯、过道、电梯间设置广告位,或是利用外墙及楼顶设置广告墙及广告塔获取利益的现象特别常见,对于这部分收益应归谁所有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六、业主可以在小区内的绿地上种植蔬菜吗?


答:不可以。


业主陈强常年在小区的公共绿地上种菜,并经常给邻居送菜,分享劳动成果。但有部分业主对陈强种植蔬菜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留有公共绿地是为了给广大业主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陈强种菜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共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七、业主可以自行决定用自己的

住房经营快餐店吗?


答:不可以。


业主李燕将自己的住房改造成“快餐店”对外营业。同楼的邻居对此行为表示反对,。面对邻居们的反对声音,李燕表示自己的房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说法对吗?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八、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占有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或其他场地划车位出售或收取租赁费吗?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楼间空地划出车位能否收费主要需视小区多数业主的态度及费用归属情况而定,且收费前还需报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九、小区内电梯出现故障可以使用

公共维修资金吗?


答:可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来源:锡山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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