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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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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
(试行)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二)电气火灾风险
(三)可燃物风险

二、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三、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四、主要场所火灾风险
(一)电影院
(二)KTV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三)儿童活动场所
(四)培训机构
(五)餐饮场所
(六)超市
(七)商铺
(八)游戏游艺场所
(九)冰雪活动场所
(十)仓储场所
(十一)展览厅
(十二)汽车库
(十三)施工现场

五、设备用房火灾风险
(一)冷库
(二)配电室
(三)柴油发电机房
(四)锅炉房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顾客及员工违规吸烟,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小孩使用打火机、火柴等玩火。

2、违规使用明火、点蜡、焚香;违规燃放烟花等。

3、餐饮场所厨房使用明火不慎、油锅过热起火;临时增设灶台使用明火;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4、用餐区域、开放式食品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

5、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二)电气火灾风险

1、综合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电气线路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造成漏电、短路、超负荷等问题。

2、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

3、综合体内游戏机、游艺设备、冷柜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安装敷设不符合要求,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用电设备停、送电不规范,线路实际荷载超过额定荷载;应急电源运行异常或无法实现切换,蓄电池超期使用、容量不足。

4、选用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充电器、用电设备等电器产品;违规使用挂烫机、电熨斗、除湿器、烘干器、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5、除冰箱、冷柜等必须持续通电的设备,其他用电设备未在营业结束闭店时采取断电措施。

6、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照明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

7、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大型用电设备及其电缆线路未定期检测维护;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8、综合体弱电井、强电井内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店铺配电箱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强弱电线路共用一个配电箱,配电箱线路出现温度过高现象,配电箱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9、电动自行车违规在综合体内停放、充电,员工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至营业区、办公区、休息区充电。

10、综合体内、外墙广告牌、灯箱破损或密封不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因漏风渗水问题引发电气故障。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直接敷设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未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三)可燃物风险

1、各类场所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2、节日及大型活动期间为营造气氛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如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玻璃钢模型道具、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等。

3、临时演出、展览等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综合体建筑内外及屋面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

4、超市、商铺临时仓库大量易燃可燃货物随意堆放,违规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5、综合体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外保温材料防护层脱落、破损、开裂,外保温系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措施失效。

6、建筑垃圾、可燃杂物未及时清理,随意堆放在屋顶、楼梯间、疏散走道、地下室、设备用房、电缆井、管道井等区域。


二、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1、冰雪场、宴会厅、电影院、KTV、儿童游乐等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展销、演出等活动参加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违规增设夹层、隔间作为人员休息区域。

2、与住宅违规合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商住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共用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堵塞、占用、封闭,各单位之间未建立火灾联动应急疏散机制,影响人员疏散。

3、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疏散提示内容不清晰、不准确,不能向全区域播送;室内应急照明数量不足、亮度不够;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遮挡。

4、违规在用于安全疏散的亚安全区内增设商业摊位、游乐设施、展览展示场所;违规将用于安全疏散的下沉式广场改变为商业用途;违规将下沉式广场的防风雨篷完全封闭;违规将步行街的端部封闭,或确需封闭时外墙上设置的可开启门窗被破坏,不能保证开启面积;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被占用,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设置的门禁系统在火灾时无法正常开启,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发生火灾时顾客及员工难以及时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逃生。

6、综合体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未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综合体内电影院、儿童活动场所未落实确保场所独立疏散的措施,KTV、酒吧等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未落实保证夜间安全疏散的措施。

7、前室及防烟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防烟阻火及正压送风功能受到影响,人员无法利用防烟楼梯间安全逃生。

8、综合体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未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安全疏散混乱无序。

9、发生火灾后,防排烟设施不能及时有效启动,室内步行街、中庭、天井设置的排烟窗无法正常开启,防烟分区功能设施被破坏,导致起火区域有毒高温烟气快速蔓延。

10、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消防救援窗口无明显标识或外侧被广告牌和铁栅栏遮挡,内侧被货架货物等堵塞,影响灭火救援。


三、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1、违规搭建库房、变电站、锅炉房、调压站等设备用房,或临时搭建车棚、广告牌、连廊等占用防火间距。

2、违规改变综合体内的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防烟分区处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未保持完好有效。尤其是防火卷帘不能正常联动,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蔓延扩大。

3、综合体下沉式广场、商业步行街、中庭的防火分隔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店铺装修改造后拆除或用普通玻璃替代防火玻璃,或者用作保护防火玻璃的喷头被拆除、遮挡、破坏。

4、与综合体相连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功能建筑相互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失效。

5、综合体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未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防火封堵不到位。

6、中庭内设置海洋球等游乐设施或店铺,发生火灾导致立体燃烧蔓延;室内步行街中间走道区域设置店铺;步行街两侧建筑商铺之间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非主力店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7、综合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擅自改变联动控制程序,导致部分设施无法联动启动。

8、未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或擅自改变设计要求。


四、主要场所火灾风险


(一)电影院

1、售票处、休息厅、小卖部等处的爆米花机、制奶茶机等设备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2、放映机房未定期对放映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检测;影厅幕布上方及周边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照明灯具与幕布安装距离过近,且长时间保持高温;影厅内墙面固定插座松动。

3、营业结束时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火种。

4、窗帘、座椅、地毯、软包装、疏散门、吸声材料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影厅内吸声结构使用可燃材料搭建框架基础。

5、电影院未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中至少应按要求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夜间错时营业时,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楼梯不能保证疏散要求;擅自增设影厅和座位,影响疏散逃生。

6、售票厅醒目位置未设置楼层平面疏散示意图,每个影厅门口未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电影院未按要求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采用镜面反光材料。

7、放映机房与影厅防火分隔不到位;影院不能紧急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或声音广播;影厅应急照明照度不足。

8、电影院员工组织疏散能力不足;放映机房无人值班巡查,值班巡查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二)KTV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1、包间内违规燃放冷烟花、使用蜡烛照明。

2、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串串灯、轮廓灯等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3、营业结束时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火种。

4、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含酒精的消毒用品以及高度酒类等储存不当,与用电设备、加热器具等未保持安全距离。

5、休息厅、包厢内的沙发、软包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6、夜间错时营业时,与其他功能区域共用的疏散楼梯不能保证疏散要求;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7、位于袋形走道两端的房间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

8、门厅醒目位置未设置楼层平面疏散示意图,每个包厢门口未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疏散走道采用镜面反光材料;应急照明灯具数量和照度不足。

9、包房内未设置开机消防提示画面,不能紧急切换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广播。

10、员工组织疏散能力不足,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三)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活动场所的游戏游艺设备、电气线路未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安全检测;违规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游戏游艺设备;照明线路敷设在儿童游乐设施软包防撞材料及其他易燃可燃材料上。

2、采用蓄电池驱动的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未定期对蓄电池进行安全检查或违规充电。

3、房间、走道、墙壁、座椅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

4、海洋球游乐园、儿童攀爬游乐设施电气线路敷设在塑料、树脂等软包可燃材料上;灯具与游乐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5、违规设置在综合体地下空间、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以及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设有儿童休息区的儿童活动场所,未安排人员看守。

6、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未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7、高空多层结构儿童游乐设施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排烟口、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四)培训机构

1、投影仪、多媒体等教学设备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2、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要求。

3、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数量、宽度不足,教学培训隔间占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4、教室隔间、隔断等装饰物遮挡、圈占消防设施。

5、教室隔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6、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五)餐饮场所

1、厨房排油烟罩、油烟道未定期清洗;厨房内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

2、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超过一定面积的地下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气;餐饮区违规使用木炭、卡式炉、酒精炉等明火加热食物。

3、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不符合要求;燃气软管与灶具及供气管连接处未使用卡箍固定,非金属软管靠近明火或高温区域。

4、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加热的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不规范。

5、包厢大面积采用软包装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

6、餐厅桌椅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增改包厢占用疏散通道;餐饮场所后场区域被占用影响疏散。

7、厨房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不到位;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营业结束后厨房未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厨房员工不会操作使用灭火器、灭火毯、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不会紧急切断电源、气源。


(六)超市

1、熟食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熟食加工区使用的电加热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过线路负荷。

2、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且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冷库、冷藏柜未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3、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冷库、仓库与其他功能区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擅自将其他区域改为仓库、冷库。

4、电瓶叉车未定期检测维护,在仓库内违规设置充电部位。

5、商品、货柜、摊位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摊位、商品的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6、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未划分或被货架、装修隔断破坏。


(七)商铺

1、商管部与物业部、工程部未共同审核把关,造成商铺装修时防火分区、消防设施被破坏,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铺施工装修时,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采取现场监护措施。

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临时周转仓库违规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照明,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

3、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屏幕、灯箱以及舞台配套的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

4、临时周转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摊位、商品摆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

7、商品、货柜、摊位的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八)游戏游艺场所

1、违规设置密室逃生类游戏游艺场所。

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3、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的游戏道具,违规采用泡沫、海绵、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擅自改变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5、内部设置的道具、装修装饰、隔断等物品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

6、场所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组织疏散能力不足。


(九)冰雪活动场所

1、制冷机房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用电设备。

2、电气线路、制冷设备未定期检测。

3、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

4、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违规采用液氨作制冷剂。

5、活动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要求。

6、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仓储场所

1、违规使用明火照明、采暖或带入火种。

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且未与储存货物保持安全距离,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产生火花等部位未安装防护罩;违规使用电暖器、电加热设备。

3、擅自改变仓储场所的使用性质或提高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物品未分类、分垛、分间、分库储存,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违规在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等。

6、与其他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7、货柜、储存的物品遮挡消防设施。

8、随意将其他场所分隔用做临时仓储使用,未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十一)展览厅

1、用电超过设计负荷,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距离过近,临时敷设在通道上的电气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

2、汽车展厅内设置充电桩。

3、违规销售、展览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布展时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确需使用可燃材料的,未进行阻燃处理。

5、展位、展台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6、展位、展台等遮挡、影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指示标识。

7、违规在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布展。

8、展览区域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二)汽车库

1、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2、汽车库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3、擅自改变汽车库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位。

4、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卷帘,断电后不具备手动开启功能。

5、减少、锁闭和封堵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人员疏散出口。

6、消防设施设置位置和高度不合理,被拆除或撞损未修复。


(十三)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未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未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4、施工时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5、施工区域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设备用房火灾风险


(一)冷库

1、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2、制冷设备24小时通电,未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制冷设备。

3、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

4、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保温隔热。

5、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二)配电室

1、直流屏蓄电池电压、浮充电流不正常;配电柜开关触头存在变形、变色、热蚀等不正常现象;配电柜内温度过高,高温排热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

2、变压器存在异响,温控器指示不正常,超温时风机不能正常启动,电流、电压超出正常额定范围。

3、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无明显标识;消防联动模块放置在强电控制柜内。

4、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配电室内堆放可燃杂物;配电室内的应急照明照度不足。

5、配电室值班人员不掌握火灾状况下切断非消防设备供电、确保消防设备正常供电的操作方法。

6、配电室内的气体灭火系统驱动装置电磁阀保险销处于止动状态,配电室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


(三)柴油发电机房

1、柴油发电机润滑油位、过滤器、燃油量、蓄电池电位、控制箱不正常。

2、机房内储油间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

3、储油间通气管未通向室外,未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下部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

4、发电机未定期维护保养,未落实每月至少启动一次要求。

5、未采用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未保持完好。

6、柴油发电机房堆放可燃杂物。


(四)锅炉房

1、燃气锅炉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能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未设置泄压设施。

2、燃油锅炉房储油间轻柴油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未采用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未保持完好。

4、锅炉房设置在综合体内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出口的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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