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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岗物品寄存管理办法


小区门岗物品寄存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中心开展的业主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确保安全保管业主存放的小件物品,特制定本规程。


寄存保管物品的种类:


物业服务中心一般只为业主寄存保管如下物品:

1、包裹、手提箱或其他小件物品;

2、拾获待认领的物品。


下列物品,物业服务中心不提供寄存保管服务:

1、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2、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类物品;

3、贵重物品;

4、其他不适宜保管的物品;

5、物业服务中心应安排专用房间保管业主寄存的物品。


小件物品寄存保管的工作程序:

1、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在接到业主物品寄存保管要求时,首先应检查寄存物品是否在寄存物品范围之内。

2、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应提醒业主随身带走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不适宜提供寄存保管服务的物品。

3、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在确认无误后,应逐件检查寄存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等,并将检查结果如实登记在《物品存取记录表》上。

4、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将填写完整的《物品存取记录表》交给业主签名确认,然后将所保管物品安全摆放在储物架上。

5、物业服务中心员工根据物品存放顺序,将一式两份的储物牌(单)中的一份悬挂(张贴)在寄存保管物品上,然后将另一份交业主自己保管。


寄存保管物品领取的工作程序:

1、业主需存放物品时,应出示储物牌(单)。

2、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将业主交来的储物牌(单)与存放物品上的储物牌(单)的号码或其他标志相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存放物品交给业主。

3、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在业主对所存放物品进行检查后,在《物品存取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4、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在办理完领取手续后,应及时在《物品存取记录表》相应的栏目内填写领取时间并签署姓名。

5、如业主不慎遗失储物牌(单),必须出示自己有效的身份证件,并详细叙述寄存保管物品的特征及物品明细,经物业服务中心人员确认无疑后,方可领取寄存物品,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领取物品。


拾获物品的保管与认领程序:

1、业主或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将拾到的他人遗失物品交到物业服务中心时,物业服务中心应至少安排两人以上会同拾获者对拾获物品进行详细清点,并做好拾获物品的明细登记,由物品拾获人在相应的栏目内签名确认。

2、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应将情况及时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汇报,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决定对外张贴《失物招领启事》。

3、失主前来认领时,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应检查核对认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并请认领者详细叙述遗失物品的地点、名称、物品特征等。

4、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在确认没有疑问后,一般情况下应将拾获物品交还失主,同时请失主在拾获物品明细登记表的相应栏目内签名确认;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如无法确认失主真伪的,应请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前来处理。

5、对《失物招领启事》贴出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物品,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应列表上报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按财务部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物品寄存保管的注意事项:

1、物品寄存保管服务工作是为了方便业主日常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便民服务,一般情况下物品寄存保管期不超过一星期。

2、寄存保管物品如不慎遗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应负责查清遗失原因,并报公司后进行酌情赔偿,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应于每月底将该月物品寄存保管的记录整理汇总由物业服务中心归档保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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