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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阳台漏水,二楼邻居说是三楼漏的,到底谁负责?


阳台漏水多年未解决

维权时却遭楼上邻居推诿责任

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资兴市某小区同一楼栋业主,原告住一楼、被告住二楼,被告家先装修入住,原告家于2013年装修入住。


2018年至2019年间原告家小卧室阳台楼顶有漏水现象,并导致卧室装修好的窗户及墙面受损。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漏水处和赔偿相应损失,但被告认为自家小卧室阳台楼顶也漏水,原告家阳台楼顶漏水是三楼漏水所导致,应由三楼业主承担责任,对此拒绝赔偿。





二、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小卧室上下相邻,原告小卧室的窗户发黑系由楼上被告家地面渗水所导致,根据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三楼与原告家所在的一楼并不相邻,即使是三楼漏水所导致,对三楼的漏水事件被告也有及时依法处理的义务,被告应对因其房屋漏水给原告房屋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于六十日内修理好漏水处,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导致的各项修复费用7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按判决履行了义务,邻里关系得到修复。





三、法官寄语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扩容,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城市高楼到处可见。住进高楼的居民如何处理好邻里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邻居之间如出现因漏水等事项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应积极协商处理,以免造成诉累,损害邻里关系。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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