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催交公告
物业费催交公告
尊敬的业主/住户:
衷心感谢广大业主/住户对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
物业费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
缴纳物业费是种支持,不催是种信任,催缴是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是种诚信,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
对于已交费的业主,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敬请小区业主/住户在方便的时候可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行转账或前往小区物业客服中心前台等多种方式支付。
在此,我公司郑重提示还未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请您将前期所欠物业费一并交齐。逾期,我司将根据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每日应交物业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违约金,并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关规定,诉诸法律,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违约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特 别 提 示
若有不明,请致电物业客服中心咨询。咨询电话:********
我司将随时接受业主的监督,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物业服务品质,竭诚为小区广大业主/住户服务。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2023年9月10日
拒交物业费的十大误区
世界卫生日发展历史
世界卫生日是一次全球性机会,注重于影响国际社会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设立宗旨动员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关心和改善当前的卫生状况,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卫生条例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起实施。
误区一: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律师说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误区二: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误区三: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
律师说法: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误区四: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就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证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
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的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误区五: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六:灯光或噪音、排气等环境污染及环保问题
律师说法:这一类的环境和环保问题,特别是小区周围的这一类问题,物业并没有管辖权,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进行维权,找相关责任部门解决。
误区七: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律师说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误区八:房产流转过程中原业主欠费的问题
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误区九: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十: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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