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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房屋在空置的情况下,

交物业费合理吗?

房子我没住,

也没享受物业的服务,

为什么还要交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
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
拒绝支付物业费。





【案情简介】

吴某自2021年6月购买并接收宜春中心城区某小区一处房屋,一直未装修入住,亦未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吴某向其交纳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吴某以其房屋未装修入住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调查与处理】

物业公司已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吴某作为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


同时,吴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有约定滞纳金条款,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物业服务费及各项分摊费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欠费总额的2‰交纳违约金,甲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对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延迟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吴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逾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对空置房物业费是如何规定的?

空置房屋交纳物业费合理吗?

空置房屋能否减交物业费呢?


空置房屋也要交纳物业费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屋无需交纳物业费,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定,实际上认可了空置房屋也应交纳物业费


按照《民法典》:“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空置房屋仍要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合同普遍以交房日的次月或约定日期开始计收物业费,并不以入住日期起算物业费


空置房屋交纳物业费合理吗?

首先《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除住宅部分专属于业主外,专有部分之外的电梯、外墙、走廊、小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负有管理义务,不能以未入住就不履行义务(物业的大量工作正是代业主履行管理义务,包括空置房屋业主在内的所有业主对此均受益)。


其次,因为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一旦交房后,无论业主住或是不住,物业的工作都得进行。不会因为一部分业主未入住,物业就不维修养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保持环境卫生、不维护小区秩序等,所以部分房屋空置并不会明显减少物业的工作量。这正是法律没有规定空置房屋无需交纳物业费的合理性所在。


空置房屋能否减交物业费?

如果物业合同约定空置房屋享受优惠,或者物业公司同意给予优惠,业主当然可以享受优惠。我国少数地方也有空置房屋减交物业费的政策,但为了打击炒房,一些地方也正酝酿取消该政策。


比如,苏价规〔2013〕4号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确实有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优惠的规定。但在2018年发布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其进行了删减。


空置房物业费能不能优惠?

一看当地的政策,政策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当地政策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约定执行。


没有签订过物业合同

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

拒绝接受物业的服务

这些理由难以对抗交纳物业费的请求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即使业主没有直接跟物业签订合同,如果开发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了物业合同,业主仍需按照合同交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由此可知,房屋未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或者已经拒绝物业服务,均不能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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