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物业公司没有签合同,为什么交物业费?”
案
情
回
顾
王某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在2019年9月29日与B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王某答辩称,其入住时是与A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与现在的B物业公司无关,B物业公司无权向王某主张物业费,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求。
法
院
审
理
本案中,王某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B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且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的所有房屋业主具有约束力,王某是小区业主,当物业公司按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时,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因B物业公司是2019年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对物业公司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物业费989.42元。
法
官
说
法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确保物业服务工作的有效运行。
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可以利用小区公示板、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方式,物业在小区的管理和服务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业主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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