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业主能以房屋漏水、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近期,

法院公布3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典 型 案 例


01

业主能以房屋漏水、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案情简介:某物业公司与董某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业委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在设施设备维修、卫生保洁、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同时明确了物业费用收费标准。董某以房屋漏水、墙面渗水,公共设施维修不到位等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某物业服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董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至于董某提出的房屋漏水、墙面渗水等问题属房屋质量问题,其已与开发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该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董某提供的数张照片显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董某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最终,泉山法院判决董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五千余元


典型意义: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董某接受了物业服务,其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不支付物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在服务期内存在服务瑕疵,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当然,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应秉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加强人员日常管理,避免服务瑕疵,对业主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应,有效处理,争取以优质的物业服务赢得业主的肯定、认可和满意。


02

单个业主能否向物业公司提起公共收益分配诉讼?


案情简介:戚某为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其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服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情况;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管理费使用情况、物业使用人使用公共物业等物业公司取得收益的财产收支情况的监督。


因戚某拖欠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遂将戚某起诉至泉山法院,诉讼过程中戚某提起反诉,要求某物业公司将案涉楼栋最近三年电梯广告经营性收益的70%纳入该楼栋公共维修基金。


泉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筹集维修基金及制定公共收益分配办法,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戚某并不具有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身份,亦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数量的业主同意其主张的证据以证明,泉山法院遂判决驳回了戚某该项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电梯为共有部分建筑,利用其公共属性获取广告收益,为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八)项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该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电梯广告收益作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需按照法律规定的业主人数及专有建筑面积占比,共同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单个业主不能直接诉请分配权益。


此外,住宅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维修基金的增减关涉全体业主的权益,单个业主不享有住宅维修基金的支配使用权限。


03

小区车位数量是否属于物业公司应予公示的范围?


案情简介:查某为某物业公司服务小区的业主,某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服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情况;自觉接受业委会对物业服务管理费使用情况、物业使用人使用公共物业等乙方取得收益的财产收支情况的监督。双方另对物业收缴标准、停车缴费费用进行了约定。


后因小区车位公示等问题,查某将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泉山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将小区规划内所有的停车位数量,人防车位及增加划线车位的数量等如实公示在公示栏,并向业主大会提交一份书面材料。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作为建筑小区的共有权利人,对于物业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等涉及小区共有权利的情况和资料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小区内车位数量并非法定的物业公司应当公示内容,且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也并未就该项内容进行约定,因此查某要求某物业公司公布停车位数量、人防车位数量和划线车位数量没有事实与合同依据,泉山法院判决驳回了查某该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区车位数量并不在上述范围内,不属于法定的物业公司应予以公示的内容。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当基于合同约定履行公示义务。


此外,对于物业公司利用原有停车位、人防车位、自设车位开展营利活动而获取收益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在扣除其合理成本之后,余下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论是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均应当定期将停车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收费标准、相关收益及成本开支予以公示。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往期精彩回顾

春节前,物业安全检查要点及规范

关于建立小区实名业主微信群的公告

物业公司如何对空置房进行有效管理?

物业前台规范用语及电话接听技巧

物业公司经典保洁培训资料全案(BG-BJ-006~007)

物业项目经理“接待日”实施方案

业主自己运走了建筑垃圾,物业为啥还让交装修垃圾清运费?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物业管理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