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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
2017年12月份,婺源县某某物业公司与婺源县某小区三期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 ,合同就物业服务期限、物业费取费标准、支付期限、逾期付款滞纳金、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首先,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物业公司在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王某作为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费,未及时交纳的还应当按约定支付滞纳金。
其次,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中所规定的安保服务,仅指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该义务应是有限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安保义务。王某家中财产被盗后,盗窃者为侵权人,系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范围,且对于盗窃者如何进行盗窃还需明确。
另外,在该盗窃案件侦破前,无法确认王某财产损失具体数量和金额,以及该财产损失与物业服务不到位存有关联性,且物业公司在案发后已经协助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电子监控视频,并常年安排了安保人员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应当认为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
03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2470元及滞纳金28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已主动履行完毕。
04法官说法
业主与物业公司并非对立关系,相反为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服务是一个过程,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如业主以某一个时间点的状态而否定物业公司的整体服务并拒绝交纳物业费,则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物业公司因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而无法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最终使物业服务质量陷入恶性循环。
05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来源:西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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