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处理小区里的“僵尸车”?
“僵尸车”长期占位等不文明行为屡见不鲜,物业公司管理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纠纷,如何明晰管理权利边界、避免纠纷产生,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物业公司、业委会是否有权管理小区内废旧车辆?
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维护公共区域秩序是每一位小区业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的报废二轮车辆长期占用小区公共区域,造成公共停车资源浪费的同时加大了小区消防隐患,侵犯了全体业主公共利益。车主徐某经物业公司、业委会公告提醒仍不配合,物业公司、业委会对该车辆进行管理并无不当。
二、物业公司、业委会是否有权处置小区内废旧车辆?
三、哪些特殊意义物品受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徐某将车辆长期放置在小区地下室公共区域的行为,与其所称的对该车辆有深厚感情,难以相符,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与特定人的才能、品行、形象、风貌乃至精神魅力有关的纪念品,诸如照片、影集、情书、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定情信物、感情很深的朋友或长辈赠与物等。而判断一个物品是否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要根据物品的稀缺性、对当事人情感联系的紧密性、是否可复制、被毁损的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四、随意占用公共空间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消防法》相关规定,“僵尸车”、废弃杂物等障碍物长期占用、堵塞公共空间,易造成燃油泄漏、高温自燃等,极大增加了火灾等自然灾害隐患。杂物堆积可能倒塌、滚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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