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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物业,被行政拘留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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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网络吐槽一时爽
喜提拘留七日游

微信作为日常生活的社交通讯工具
我们习惯用它记录生活的点滴
分享快乐、吐槽不爽
但是借着虚拟网络便肆无忌惮的“发言”
甚至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并将之当成了矛盾斗争的“较量场”
那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近日,内蒙古阿旗公安局天山城区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公然侮辱他人案件,及时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当日,天山城区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自己所在小区物业微信群中,有人发布多条语音对其进行辱骂。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了解,天山镇某小区业主辛某酒后与小区物业人员因倒垃圾一事发生矛盾,后辛某为发泄情绪,在本小区微信群中用粗俗的语言辱骂物业人员,造成了恶劣影响。


经询问,辛某对其在微信群中侮辱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辛某已被阿旗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虚拟

法律真空

若只因逞一时口舌之快

利用网络随意侮辱他人

发泄私愤

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024年3月8日,

甘肃古浪县古浪镇居民王某某

向城关派出所报案称

其所在微信群内有人骂人。


经查,2024年2月21日22时03分,

古浪县古浪镇居民康某某

在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群成员475名),

发送了两段

辱骂某小区物业人员和门卫保安的信息,

言语低俗恶劣,

康某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公安机关对康某某

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

山东德州某小区

业主张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

在小区业主群内编造虚假信息

并辱骂物业经理

引发多人关注、评论,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夏津县公安局决定

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业主在微信群内骂人
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微信群是用于沟通交流的社交平台,
用户应当切记谨慎言论,
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
遵守道德规范,
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来源:阿旗公安、古浪公安、德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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