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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以这个理由拒交物业费,确实行不通了
由于种种原因,
很多小区物业合同到期之后,
没有续签合同。
于是,
有些业主就认为:
小区现在连物业合同都没有,
还交什么物业费。
今天我们分别从
法律《民法典》和法院判例两个角度,
分析业主的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948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
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
物业合同到期后,
小区依然有物业合同,
即原来的物业合同。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11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
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物业公司仍在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该小区业主方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合同期限届满前的物业费,未交纳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方某诉至法院。
方某称,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其未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不应交纳合同到期后的物业费。
法院认为方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方某交纳物业合同到期后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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