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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以这个理由拒交物业费,确实行不通了

刘清 物业管理圈
2024-12-12


由于种种原因,

很多小区物业合同到期之后,

没有续签合同


于是,

有些业主就认为:

小区现在连物业合同都没有,

还交什么物业费。


今天我们分别从

法律《民法典》法院判例两个角度,

分析业主的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948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

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

物业合同到期后,

小区依然有物业合同,

即原来的物业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两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则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这里说的物业服务人就是物业公司。

一、
小区有物业服务合同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物业管理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续签物业合同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但受多种原因影响,再加上口罩事件,很多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就没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主体。业主大会开不了,到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就无法续签

但是,这些小区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即有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事实上对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业主仍应按照原物业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未来多年,以事实物业服务存在的小区,将会越来越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业主说:“小区物业合同到期了,没有物业合同了,还交什么物业费。”这个理由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能成立

二、
法院判决业主交纳
物业合同到期后的物业费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11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


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物业公司仍在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该小区业主方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合同期限届满前的物业费,未交纳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方某诉至法院。


方某称,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其未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不应交纳合同到期后的物业费。


法院认为方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方某交纳物业合同到期后的物业费


因此,
处于事实服务的小区,
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
即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不得以合同超过期限为由,
拒绝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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