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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门堵路,公安机关“零容忍”,依法严惩!
近日,山东省招远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某小区有人将车堵在小区门口,影响其他住户正常进出。
接到报警后,招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巡警大队和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该小区入口处有多辆私家车停放,导致初山路部分路段交通堵塞。
经查,因小区内停车问题,违法嫌疑人杨某通过小区业主群纠集郭某、张某等人,将车堵在小区大门口,影响了其他进出小区车辆的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堵塞,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杨某、郭某、张某等3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至七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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