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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超出服务范畴的支出,由谁承担?
某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并约定小区内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物业公司出租,出租收入用于补贴物业公司维护管理费用。
物业公司在服务期内改造了小区停车场智能道闸系统设备;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维修;疫情期间对小区提供了核酸检测、共有部分的消杀服务等。
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委会未再续聘物业公司,另聘了其他物业服务人。因业委会拒绝支付停车场智能道闸系统改造费用、电梯配件费、防疫用品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委会承担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场智能道闸系统属于小区共有设施,受益人为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提供的电梯保修、大修、更新、改造并非电梯日常维护范畴,不属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相应款项应由业委会承担。
疫情期间的核酸检测及消杀服务属于物业公司法定义务,购买防护用品以及物业人员的加班费属于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而产生的成本支出,且物业公司已通过收取物业费、小区商业用房租金、停车位、广告位收入补贴物业服务成本,应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故法院判决某业委会支付某物业公司智能道闸系统改造费用和电梯配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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