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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陈芳瑾:“行政处罚权交由”的规范阐释——基于《行政处罚法》第 24 条第 1 款之展开
作
者
简
介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芳瑾,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
《行政处罚法》新增第24条第1款“处罚权交由”规则,撼动了既有的行政处罚体制,使得行政处罚权在一定程度上向基层延伸。新法实施后遇到了诸多适用问题,故有必要明确其规范意旨,通过内、外部视角的融合,从行政权能与行政权限两方面进行细致阐释。在具体适用层面,“处罚权交由”的决定主体既可以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亦可以为省级政府,省级政府部门同样可以进一步明确权限分工;“处罚权交由”的承接主体则需要为处罚权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体制保障;同时,应结合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适用领域对“处罚权交由”的范围进行限缩,并根据行政处罚种类的损益性对基层处罚措施进行必要之限制。
·目录:一、《行政处罚法》第 24 条第 1 款的出台背景(一)以乡镇扩权为原点的地方自主性探索(二)以执法体制优化为落脚点的中央统筹性规划二、“处罚权交由”的规范意旨与功能定位(一)内部视角:实现处罚权限的纵向划分(二)外部视角:完成处罚实施主体的扩容(三)功能定位:作为行政授权的合法依据三、“处罚权交由”的具体适用(一)“处罚权交由”的决定主体(二)“处罚权交由”的承接主体(三)“处罚权交由”的权限范围四、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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