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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金才 :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标准实证研究

熊金才 法治研究杂志社
2024-08-23


















熊金才

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导读

·摘要:

离婚经济补偿标准决定补偿数额,影响裁判结果和当事人的实益,是补充数额认定的准则。由于民法典未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数额的确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增加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对2021至2022年175宗离婚经济补偿案件补偿标准适用的梳理发现,其中存在利益识别不准确、认定规则不一致、标准适用不当、不同离婚救济制度补偿标准混同等不足。明晰补偿标准适用的意思自治、利益平衡和适当性原则,厘定补偿数额认定的“利益识别﹢要素考量﹢数额认定”规则,构建以相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人力资本标准和替代成本标准组成的补偿数额认定标准体系并明晰其适用情形,有助于提高补偿标准适用的适当性和认定规则的一致性,提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平衡当事人实益的效能。

·目录:

一、补偿标准适用的现状与逻辑

(一)数据来源及案件基本情况

(二)补偿标准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三)补偿标准适用的逻辑梳理

二、补偿标准适用的缺失及成因

(一)不同补偿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之不足

(二)不同离婚救济制度及其补偿标准的混同

(三)自由裁量与同案不同判问题

三、补偿标准适用的完善路径及理据

(一)明晰补偿标准适用的原则

(二)厘定补偿数额认定的规则

四、结语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2023年第6期

离婚经济补偿标准是指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确定的准则和依据,其直接决定补偿数额的多少,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实益,是离婚经济补偿纠纷解决的必要规范。由于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未明确补偿标准,在当事人对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所生纠纷案件的裁判中,补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又由于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的身份属性、情感性,涉及婚姻的现实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等诸多婚姻利益,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适用标准迄今仍然存在理论和实践困境。理论界迄今未就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人力资本标准和替代成本标准等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以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为“通用”标准,辅以人力资本标准和替代成本标准,补偿数额酌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的实际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当事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均可支配收入等。

一、补偿标准适用的现状与逻辑

(一)数据来源及案件基本情况
检索工具平台:北大法宝;关键词:一千零八十八条;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以上维度,共获取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民事判决书175份。其中,二审案件11宗,占比6.28%;一审案件164宗,占比93.72%。梳理发现,该175宗案件中,29宗不属于离婚经济补偿类案件。其中,离婚经济帮助案件8宗;离婚财产分割案件6宗;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8宗(四宗涉及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宗;侵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及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各1宗。
146宗属于离婚经济补偿纠纷的案件中,未获得法院支持的32宗,占比21.91%。其中,因请求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离婚经济补偿条件而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19宗,因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而不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9宗,因不符合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行使时间要件(离婚时未提出而在离婚后提出)未获法院支持的案件2宗,因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而未获支持的案件1宗,因同居关系未获支持的案件1宗。
114宗经济补偿请求获法院支持的案件中(占比78.08%),请求主体为男方的案件11宗,占比9.65%;请求主体为女方的案件103宗,占比90.35%。补偿数额最高的为100万元,最低的为0.3万元;补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20宗,占比17.54%;补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案件18宗,占比15.78%;补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76宗,占比66.66%。从补偿方式看,以离婚时适当多分财产的方式获得补偿的案件5宗,占比4.38%;其他案件均为金钱给付方式,占比95.62%。
(二)补偿标准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114宗经济补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了补偿数额的案件57宗(包括以欠条形式承诺补偿的案件5宗),占比50%。另有3宗案件当事人虽未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补偿数额,但诉讼过程中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占比2.63%。这些案件均为法院依据当事人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合意的数额作出的判决,不存在补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其他获得经济补偿的54宗案件均为当事人未签订离婚协议且对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形。通过对判决书中补偿数额酌定理据的梳理和类型化分析,该54宗案件补偿标准的适用概况为: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48宗,占比88.89%;人力资本标准4宗,占比7.41%;替代成本标准2宗,占比3.70%。
1.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
以适当生活水平标准认定补偿数额旨在保障请求方不因离婚而致其生活水平较离婚前的家庭生活水平或离婚后被请求方的生活水平显著降低,以实现请求方的婚姻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由于该标准考量因素多、适用情形广,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的“通用”标准。适用该标准的48宗案件的具体情形为:当事人一方以抚育子女或抚育子女及照料老人承担较多义务为依据提出补偿请求的案件43宗,占比89.58%;以协助另一方工作为依据提出补偿请求的案件5宗,占比10.42%。裁判实践中,法院考量的因素除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实际情况外,通常结合被请求方的经济能力、当事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当事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及年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综合酌定补偿数额。如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甘3022民初588号案件,法院按2012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665元/年为标准计算补偿数额,确定补偿3.29万元(3665元/年×9年=32985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新2323民初494号案件,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酌定补偿1万元;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陕0825民初6369号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家庭的经济状况,酌定补偿2.5万元。
2.人力资本标准
54宗案件中,将人力资本减值损失或增值收益作为补偿数额认定考量因素之一的案件4宗,其中3宗案件经济补偿的请求方为全职家庭主妇。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0606民初30809号案件中,女方以抚育子女辞去工作,丧失了人力资本积累的机会为由请求男方补偿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因抚育子女辞去工作,存在丧失获取社会工作的机会并通过社会交往锻炼工作技能的情形,有权请求补偿,但鉴于原告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时间不长,酌定补偿1万元。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鲁0682民初3672号案件中,原告以抚育三个子女、协助被告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影响了工作为由,请求补偿5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家务劳动付出影响了工作属实,被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该法院并未直接适用人力资本减值损失分担标准或人力资本增值收益分享标准来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基于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参照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726元的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判决被告补偿原告43726元。
3.替代成本标准
54宗案件中,请求方以家政服务报酬为标准提出补偿数额的5宗,占比9.26%;但法院均未直接适用替代成本标准认定补偿数额,仅有2宗案件法院参考了家政服务报酬情况酌定补偿数额,占比3.70%。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豫1327民初3433号案件中,女方因抚育子女付出较多,比照保姆工资每月5000元计算,要求被告补偿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比照保姆每月5000元工资标准计算补偿数额的依据不充分,综合考虑2017年至诉讼时当地经济收入状况、消费支出状况等,酌定被告每月按600元补偿原告,计算五年共计36000元。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鲁0602民初4029号案件中,女方以抚育子女付出较多(男方为军人)为由,请求男方补偿10万元(自2014年3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按照每月1200元乘90个月取整数得出10万元)。法院以男方系军人,其工作性质决定女方付出更多家务劳动为理据,酌定男方补偿女方2万元。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0103民初8404号案件中,女方以全职家庭主妇,全身心照顾家庭、抚养三名子女、赡养老人及协助男方工作为由,以诉讼时相应家务劳动的市场报酬为标准,请求补偿445万元(其计算标准为:保育员5000元/月、育婴员7500元/月、家政服务员6800元/月,即每月应获得的补偿为1.93万元×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该请求虽未获得法院支持,但不支持的原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已支付女方1000余万元且女方在离婚时已分得巨额财产。
(三)补偿标准适用的逻辑梳理
对114宗经济补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补偿数额认定标准适用现状的梳理发现,司法裁判中,补偿数额认定标准选择与适用的思维逻辑具有下列主要特征:第一,当事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且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合意的数额确认补偿数额。第二,当事人未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以请求方提出的补偿数额及其依据为基础,综合考量其他影响补偿数额的相关因素,优先适用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认定补偿数额,容错率高,安全稳妥,而对替代成本标准和人力资本标准的适用非常谨慎。
1.当事人协议数额的认定思路
当事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且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案件,补偿数额认定的关键是协议之有无和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补偿数额的依据及其合理性不为法官所关注。法院对当事人协议数额认定的思路通常为:(1)认定协议事实。审理查明协议的真实性,但不追寻约定补偿的依据及补偿数额的合理性。(2)确认协议效力。审查离婚协议尤其是补偿数额的约定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无效及可撤销事由。(3)听取抗辩事由。基于被请求方提供的证据,审查抗辩事由是否成立。(4)确认补偿数额。在认定事实、确认协议效力、决定被请求方的抗辩事由不予采信后,确认补偿数额,即当事人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5)阐明法律依据,即《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补偿数额,离婚后补偿义务方不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而引发的诉讼中,补偿义务方往往以意思表示不真实、经营困难、收入降低等为抗辩,但通常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被法院采信。57宗该类案件中,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额为离婚协议约定之数额的55宗,占比96.5%;2宗法院酌定减少补偿数额的案件仅1宗属于实质性变更,另1宗为剔除离婚后又重新共同生活期间的补偿数额。因此,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仅载明事实和理由、协议效力、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不阐明补偿标准。裁判文书的表述也基本一致,均认定案涉离婚协议系在协议离婚时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请求方的抗辩事由因证据不充分而不予采信,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2.由法院酌定数额的裁判思路
当事人离婚时未对补偿数额作出约定,且诉讼过程中仍未能够达成一致的经济补偿纠纷案件,需要法院酌定补偿数额。通过对54宗该类案件审理思路的梳理发现,法院酌定补偿数额的逻辑结构概可归纳为:(1)查明事实与理由。通俗讲就是听当事人“讲故事”,即结婚时间、家庭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情况、离婚事由、补偿请求及依据,被请求方的观点、抗辩事由、事实及理由等。(2)理脉络、定争点。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查明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当事人的主张等,理清纠纷缘由,厘定争议焦点,运用逻辑思维对事实进行推理和判断。(3)确定补偿标准及其依据。根据个案具体情形选定补偿标准及考量因素,如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等。(4)作出判决并明确判决的法律依据。
对该54宗案件补偿标准适用情况的梳理发现,法院选择补偿标准的思维逻辑是安全稳妥为先,当事人实益平衡往往被忽略。因此,覆盖情形广、考量因素多、容错率高的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成为法院酌定补偿数额的“通用标准”。替代成本标准因过于直白、不符合家务劳动付出的人身属性、难以体现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所蕴含的抽象价值等缺陷,裁判实践中直接适用该标准的鲜见。人力资本标准因评估机制缺失、人力资本减值损失和增值收益认定难等,裁判实践中适用的几率亦不高。此外,相当比重的判决书对补偿标准及补偿数额确定的依据阐述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导致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不足。

二、补偿标准适用的缺失及成因
  
对54份判决书的梳理发现,裁判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标准的适用存在下列主要问题:第一,对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人力资本标准及替代成本标准的内涵、功能区分和适宜适用的情形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确,存在适用不当问题。第二,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混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裁判结果不公,当事人实益不平衡。第三,对同一补偿标准的理解不同,适用的情形有别,考量的要素及参照指标不一致,同案不同判乃至相反判决的现象较为普遍。
(一)不同补偿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之不足
1.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
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中的“生活水平”宜理解为“当事人离婚前的生活水平”及“离婚后被请求方的生活水平”,而非当事人所在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适当”的准确用语应为“相当”,即与离婚前的生活水平相当或与离婚后被请求方的生活水平相当。二者的内涵不同,参照标准有别,考量因素各异,补偿数额的认定结果差异明显。相当生活水平参照的是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水平或离婚后被请求方的生活水平,考量的是离婚前当事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或离婚后被请求方的收入情况,目的是维护请求方的婚姻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障其生活水平不因离婚而显著降低,实现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矫正和平衡价值。但在裁判实践中,法院频频以当事人所在地经济状况、年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依据确定补偿数额,折射出其对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理解不准确、标准适用不当、裁判结果不公问题,不利于个案当事人实益的平衡,且有混淆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经济补偿之疑。
2.人力资本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之不足
人力资本是蕴含于人身的知识、能力、素质等存量之总和,对个人的就业竞争力和经济收入产生决定性影响,这一点在数字经济、知识经济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体现得尤为明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基于对婚姻利益的信赖和预期,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协助另一方事业发展而放弃个人提升机会的,离婚后因其人力资本积累不够,就业竞争力不足,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下降。该人力资本减值损失与其家务劳动付出或其他方面的付出有直接因果关系,离婚时理应获得补偿或有权分享另一方人力资本增值收益。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较长、家务劳动付出显著失衡、付出方人力资本减值明显的情形,人力资本减值损失分担或增值收益分享标准能够有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益。但司法实践层面普遍存在对该标准认知不足、认同度不高问题,致使该标准适用率低。即使在考量了人力资本因素确定补偿数额的案例中,因人力资本减值损失或增值收益的价值评估机制及认定规则缺失,酌定的补偿数额低,难以充分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
3.替代成本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之不足
替代成本标准参照家政服务行业最相类似家政服务的报酬标准计算补偿数额,主要考量请求方多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和强度。该标准将复杂的家务劳动价值市场化,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不长、具体家务劳动付出争议不大且不涉及人力资本减损的案件补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了简单、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适用空间。但由于该补偿标准与家务劳动付出的人身属性相悖,且难以体现具体家务劳动的抽象价值,理论界对其认同度不高,实务界在适用该标准时极为审慎,存在将简单的具体家务劳动补偿案件复杂化的问题。当请求方以替代成本为依据提出补偿数额时,法院往往根据请求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实际情况,结合案涉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补偿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年均可支配收入等具体情形作出判决,实质上适用的是当事人所在地的适当或基本生活水平维系标准。
(二)不同离婚救济制度及其补偿标准的混同
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三种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旨意不同,功能有别,标准各异。离婚经济补偿不以被请求方存在重大过错为前提,因此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不以离婚时请求方生活困难为要件,故而有别于离婚经济帮助。从三种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旨意及其适用的标准看,离婚经济补偿旨在确认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的价值,平衡当事人间的实益,以相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人力资本标准、替代成本标准等确定补偿数额。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等多重价值,损害赔偿的标准视个案情形不同包括填补标准、抚慰标准和惩罚标准。离婚经济帮助旨在保障请求方不因离婚而陷于生活困境,标准包括绝对困难标准和相对困难标准。其中,绝对困难标准是指请求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标准是指请求方离婚后生活水平较离婚前显著降低。裁判实践中三种离婚救济制度的混淆必然产生数额确定标准的混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裁判结果不公,影响当事人实益,损及司法公信力。
对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175份民事判决书的梳理发现(检索关键词为一千零八十八条),其中29宗不属于离婚经济补偿类案件,包括离婚经济帮助类案件8宗、离婚损害赔偿类案件4宗。属于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的12宗案件中,存在法院判决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一致或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相矛盾等问题。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甘2926民初721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经营饭馆等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离婚时应当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但该院却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判决原告闵某某给付被告袁某某经济帮助费1万元。该院审理的(2021)甘2926民初2195号案件以及(2021)甘2926民初873号案件同样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分别判决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3万元和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2万元。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闽0302民初59号案件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判决原告依照约定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91条)。
(三)自由裁量与同案不同判问题
由于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补偿标准的缺失,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指引,补偿数额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加之不同法官的知识、能力和素养有别,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认知不同,对不同补偿标准乃至同一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的理解存在差异,同案不同判乃至相反判决的现象普遍。如,同为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案件,不同法院适用的补偿标准及其理据差异显著。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鲁0602民初402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系现役军人,其工作性质要求其必须服从部队管理规定长期驻外,并不能因此否定原告对家庭的照顾。法院以此为由,判决被请求方(军人)补偿请求方2万元(原告请求补偿10万元)。而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辽0503民初798号案件中,女方以男方为军人,自己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责任为由,请求补偿5万元。法院认为,女方所述属实,其补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同案不同判问题还体现于法官对补偿标准认定的依据或考量要素理解的不同导致的裁判结果差异方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赣10民终17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补偿约定可能出于双方婚姻关系中的各种原因,并不需要局限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民法典》第1088条只是对夫妻一方应当获得离婚补偿金情形的明确规定,并不能据此排除夫妻一方获得离婚补偿的其他条件。一审法院‘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作为获得离婚补偿的充分必要条件,属于理解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该案二审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应依约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上诉人100万元的义务。该判决表明,离婚经济补偿数额已不再局限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还包括其他付出的补偿。
  
三、补偿标准适用的完善路径及理据
  
裁判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标准之适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不仅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损及当事人实益,由此产生的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亦会损及司法公信力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在补偿标准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司法层面应总结裁判实践中标准适用的经验和不足,厘清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予以针对性完善,推进补偿标准适用的统一和规范,并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指引。基于实证研究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宜从下列两个方面予以完善:明晰补偿标准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适当性原则;厘定补偿数额认定的“利益识别﹢要素考量﹢数额认定”规则。
(一)明晰补偿标准适用的原则
离婚经济补偿标准适用的原则是指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标准选择和适用的原理和准则,其决定补偿标准适用的价值取向,确立补偿标准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贯穿于补偿数额认定的各个环节,具有填补离婚经济补偿标准立法漏洞、解释补偿标准适用规则、框定自由裁量之范围的作用。基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旨意以及裁判实践中补偿标准适用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补偿标准的适用宜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适当性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其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事务的自决权,即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项民事活动的权利。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离婚时或诉讼过程中就经济补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情感纠葛等各方面关系的一次性清理,也是双方在权衡利弊后为终结婚姻关系作出的相互承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裁判者亦应当予以尊重。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的影响因素众多、情况复杂,非当事人难以知悉。因此,对当事人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形,案涉纠纷的解决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的约定或合意为准则确认补偿数额。在该类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法院无须探寻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之合理性,仅须审查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事由,以及若存在可撤销之事由,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否届满等。基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依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2.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家务劳动及其他方面付出的实质差异会导致诸多利益的失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付出与收入分离导致的现实利益的失衡,如女方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男方经营企业获取收益,但女方未充分合理分享男方的收益;付出与收入不同步导致的婚姻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失衡,如女方贡献男方人力资本积累,男方人力资本积累的价值体现于离婚后收入的增加,女方付出的信赖和预期落空。现有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中,离婚财产分割以现实财产为限,离婚经济帮助以维系请求方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均难以完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可行的选择是通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利益平衡功能,将婚姻的现实利益、信赖利益以及期待利益均纳入补偿数额认定的考量因素之中,包括请求方人力资本减值损失的补偿和被请求方人力资本增值收益的分享。利益平衡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为裁判实践中补偿数额认定标准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引,矫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付出与收入分离或不同步产生的不合理的利益关系,使当事人的实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3.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实质性关联,即手段符合目的,或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以适当性为原则选择和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的标准,要求裁判者以事实为依据,以补偿标准为手段,以实益平衡为价值取向,根据个案具体情形选择适用最相契合的补偿标准,做到标准适用与个案情形相适应、标准手段的选择与实益平衡目标相适应,公平、高效解决纠纷。因此,将适当性设定为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标准选择与适用的原则,能够深化裁判者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价值的认知和认同,促进裁判者厘清不同离婚救济制度补偿标准以及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不同标准的功能区分和适用情形差异,不仅有助于解决裁判实践中补偿标准适用存在的标准混同、标准适用不当、同案不同判、结果不公正等问题,亦有助于引导裁判者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形成由相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人力资本减损补偿标准或人力资本增值收益分享标准、替代成本标准等构成的多元化标准体系,更好满足不同情形下补偿标准的差异化需求。
(二)厘定补偿数额认定的规则
由于夫妻关系涉及婚姻的现实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等诸多婚姻利益,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的价值以及人力资本减损或增值所生之经济利益之得失的确定存在理论和实践双重困境。补偿标准适用过程中补偿数额认定规则的缺失和“碎片化”导致补偿数额酌定时考量因素不一致、参照指标不统一,是不同离婚救济制度补偿标准混同以及不同离婚经济补偿标准混同的重要原因之一。理论上,替代成本标准与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的人身属性相背离,人力资本标准对未来可得利益的分享超越现实利益的边界,适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的内涵仍未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存在具体家务劳动的抽象价值测度难、人力资本减值损失或增值收益计量难、适当生活水平考量因素共识难等困境。构建“利益识别﹢要素考量﹢数额认定”三步骤认定规则有助于厘清离婚经济补偿纠纷案件的裁判逻辑,明确补偿标准选择的依据,统一补偿数额酌定的因素,实现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规则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
1.利益识别
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中的利益识别是指通过对请求方补偿请求之事实和依据的审理,查明其请求依据,辨析其请求补偿的利益类型。利益识别作为补偿数额认定的规则,框定补偿数额酌定的要素和参照指标,是补偿数额判定的基础依据。一定意义上讲,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的过程就是利益识别、利益分析和利益平衡的过程,即法官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分析案涉利益的本质特征并据此对其归类,进而选择适用与之相应的标准评估价值,认定补偿数额,达成利益平衡之目的。如原告以协助另一方经营诊所为由,离婚时请求被告按月支付报酬,属于具体劳动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不涉及间接利益、人力资本减损等,宜直接适用替代成本标准酌定补偿数额;又如,两个本科同学毕业后结为夫妻,婚后女方作为全职家庭主妇抚育两个子女,支持男方深造直至博士毕业。离婚时,女方以抚育子女、支持男方学习为由请求经济补偿。该案中,女方损失的核心利益是婚姻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有权请求分享男方人力资本的增值收益,该收益不限于已经获得的现实利益,还应包括男方未来确定可以获得的收益,因此宜适用人力资本标准酌定补偿数额。
2.要素考量
考量要素是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贡献另一方人力资本积累等。不同补偿标准适用的情形不同,考量要素有别。替代成本标准根据家政服务行业最相类似具体家政服务的报酬标准来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需要考量家务劳动付出的时间,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全职家庭主妇或主夫;强度,如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数量以及受照护者的身心健康状况;协助另一方工作的繁杂程度等。人力资本标准包括人力资本减值损失分担标准和人力资本增值收益分享标准,二者为同一个标准的两个不同测度方法。前者考量的是家务劳动或其他付出对请求方人力资本积累机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导致的就业竞争力不足、收入下降的程度;后者考量的是被请求方因较少承担家务劳动而获取了更多人力资本积累的机会对其就业竞争力和收入能力的积极影响、影响程度及其与请求方付出的关联程度等。相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旨在保障请求方不因离婚而致其生活水平较离婚前的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离婚后与被请求方的生活水平相比显著降低。因此,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婚姻解体后当事人各方的生活水平,各方获取收益的能力(如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和就业竞争力等)。
3.数额认定
数额认定是指在识别利益类型,确定适当的补偿标准,明确相应标准的考量要素的基础上对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认。数额认定决定裁判结果和利益平衡实现的程度,需要合理选择参照指标和计量标准。替代成本标准参照当事人所在地家政服务人员的单位时间平均工资×家务劳动时间=家务劳动补偿的金额,如平均工资为每小时30元,请求方每天多付出的家务劳动时间为4小时,即认定的补偿数额为每天120元。人力资本标准参照学历、文凭、执照、资格证书、职务晋升相应岗位等所能产生的增量收益认定补偿数额。补偿数额认定的方法是将被请求方人力资本积累形成后所获收益减去人力资本积累形成之前的收益所剩余额,该余额即为当事人双方应当分享的数额。考虑到人力资本增值收益的时间性、持续性等特征,人力资本增值收益的分享既包括已经取得的收益,也包括未来可以取得的收益,但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设定适当的补偿期间,如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补偿期间或以正常情形下请求方积累相应人力资本所需年限为补偿期间。相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参照当事人离婚前的家庭收入水平或离婚后双方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认定补偿数额。其中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存量,包括动产、不动产、投资性财产和存款、继承及受赠财产等。

四、结语
  
离婚经济补偿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补与不补或补多与补少,补偿标准解决的是补多与补少的问题。补偿标准框定认定规则、决定补偿数额,影响裁判结果和当事人的实益,是离婚经济补充数额认定的准则。由于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未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加之裁判者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价值认知和认同的差异,裁判实践中补偿数额的确定存在不同离婚救济制度补偿标准混同、对离婚经济补偿不同标准的功能区分和适用情形理解不充分、利益识别不准、认定规则不一、依据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在补偿标准立法缺失的背景下,通过实践创新突破理论困境,以意思自治、利益平衡和适当性为补偿标准适用的原则遵循,以“利益识别﹢要素考量﹢数额认定”三步骤厘定补偿数额的认定规则,构建以相当生活水平维系标准、人力资本标准和替代成本标准构成的多元化经济补偿标准体系,有助于统一补偿数额酌定的标准和认定规则,提高补偿标准适用的适当性。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认定的各个标准繁简有别,体现的婚姻利益不同,适用情形存在差异,存在基于个案具体情形独立适用的空间。裁判者应强化利益识别意识,提升基于个案具体情形准确适用相应补偿标准和认定规则的能力,实现公平、高效裁判,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周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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