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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24年第1期目录与摘要

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杂志社
2024-09-04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


作者李安,浙江外国语学院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飞跃,其中也包含了深邃的法学方法论,是解决法治领域一切困难与障碍的理论工具。其从马克思主客同一的辩证思维中汲取了法治运行的精准思路;从人民主权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中凝练了法治实践的价值取向;从列宁苏维埃的法制探索中坚定了党对法治的全面领导,为法治道路和法治模式提供了方略,既包含方法层面的辩证思维,也蕴含价值层面的法治原则,还彰显本质层面的法律哲学与政治定力,是新时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法学方法论  法治模式·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民法治素养理论建构及其提升路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2VRC110)阶段性成果。

·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


论未来刑法学的十大着力点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刑法教义学是随着刑法的立法和司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刑法理论对法治现实的指导意义得以彰显。本文根据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现状,对未来刑法学研究的十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这十个问题既包括刑法方法论等理论问题,也包括正当防卫、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等刑法总论问题和法定犯、财产犯和秩序犯等刑法各论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刑法理论的各个重要内容,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的未来发展起到了路线图的作用。

关键词刑法方法论  法定犯  财产犯  秩序犯


· 合同法解释专题 ·


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的确定

——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9 条


作者孙良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的规定上变化较大。整体而言,存在法院自由裁量说和确定日期说。从合同终止(解除)的功能目的、体系解释以及规则设计的内在逻辑看,确定日期说是能够实现效率、合乎规则体系以及任意性规则设计等更优的和理想的选择。自由裁量说虽然描述了法院的多数实际做法,但其原理内核仍然只能是确定日期说。这一分析能够为法院在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点确定上的一般情况与例外情况提供更好的指引。

关键词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  解除时间  确定日期说  自由裁量说·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于类型化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公式化研究”(项目编号:22AFX014)阶段性成果。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替代交易规则解释论


作者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志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摘要:《司法解释》第60条规定了以替代交易价格为计算基础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从替代交易的性质来看,其是一种针对违约的自力救济措施,同时兼具一定的义务属性。从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前提来看,替代交易作为自力救济可自由实施,但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条件。此条件的规范目的在于裁判的确定性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替代交易实施的适当性要求来看,在替代交易具备商业上替代性时,应推定其符合市场价格,由违约方主张该价格明显偏离交易发生时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来抗辩。在市场价格本身或偏离程度难以确定时,应综合考虑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的目的和手段来适用替代交易规则。替代交易的高价格导致的过高损害赔偿额可以通过可预见性规则进一步加以限制。关键词替代交易 减轻损失规则 可得利益损失 损害赔偿具体计算方法
批准生效合同责任承担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评释


作者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法源设立的直接影响债权合同生效的报批手续,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合同已成立未生效时产生形式拘束力,包括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消极义务以及履行报批义务等积极义务。法定报批义务以及围绕报批义务的约定独立生效,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相对方有权采取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救济方式。第12条第1款在第一阶段新创设了一种法定解除权,“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固有利益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参照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第2款在第二阶段的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要件,赔偿范围参照违约责任时需考察通过批准的难易度、报批义务人拒不报批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整个交易的完成度和成熟度。第4款在第三阶段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时无须规定解除权,报批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考虑适用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制度的替代效果。关键词批准生效合同 报批义务 未生效 缔约过失 预约


· 理论前沿 ·


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经天学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佩莉,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摘要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关键词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


作者殷秋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摘要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下,人工智能的定位应该基于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展开。现有的主体理论以自然人为核心,主体具有权利归属和行为作出两种功能,以满足不同的价值或需求。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上都不同于人之理性,以人工智能作为行为主体也欠缺价值支撑,因此,人工智能并非行为主体。人工智能具有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但是制度收益有限,体系成本很高,而且现有制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责任承担的问题,人工智能不宜成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和法人并无相似之处,也不能“借”法人之“壳”而成为权利主体。所以,人工智能并非主体,只需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权利主体  行为主体

“权利束”视角下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


作者:姚万勤,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赵小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法学博士。摘要数据的刑法保护不只是指保护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权利,还需要保护大数据产业链中处于处理、经营状态下的数据资产利益。在数据确权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刑法法益的确定应“搁置确权争议”,遵循“权利束”确权逻辑及路径,承认数据资产上存在“个人信息利益”“数据处理者、经营者经济财产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安全利益”多元法益,这些法益的比例和形态在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及交易交换等不同场景下有着阶段性的变化。构建数据资产刑法保护规范体系,应顺应保护数据经营利用价值的需求,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进行解释性改造,以实现对数据资产中的个人信息利益、正当竞争利益、财产性利益、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利益及社会公共秩序等复杂法益的保护。关键词数据资产  权利束  财产犯罪  衍生数据  数据安全·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数据资产刑事司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GJ2022C13)阶段性成果。


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刘强,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摘要:掩饰、隐瞒生物技术风险的行为,致生物安全“不设防”地陷于危险境地,刑法却难以有效应对。在前置法已就生物技术风险披露做出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刑法应当基于预警原则指引而采取行动。当然,生物技术创新发展与生物安全保障不可偏废。鉴于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的行政犯和不作为犯属性,刑法赋予利益主体生物技术风险披露义务,并宣示“应当为之”的诫命,应当以违反前置法的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达到刑事违法性程度为前提,以避免刑法肆意扩展。关键词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技术风险信息  风险披露  行政犯  不作为犯

· 法治论坛 ·


价值导向视野中的司法公信力建设
作者崔永东,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党治国理政的最高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服务宗旨的体现,是执政党党性和人民性的体现。它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还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就是加强权利法治保障,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加强权利司法保障。强化权利保障必须做到“切实”二字,因为它不是一种“政治作秀”,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加强权利司法保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只有切实有效地做到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是真正贯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二,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坚持罪行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守住法律底线,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其三,必须加强监督制约,严防检察权、公安侦查权、监察委调查权以及审判权等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害;其四,鉴于中外政治经验一再表明的——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侵害来自于行政权力,因此,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是必须的,要建构这样一种机制,防止行政权肆意践踏公民权;其五,创新司法权运行机制和审判方式,构建便民利民的诉讼服务体系。总之,只有切实做到上述五点,司法公信力才有望全面提升,中国司法文明才有望全面进步。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建构一种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公信力的司法系统,它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  司法为民  权利司法保障  司法公信力

·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2023年度重点项目“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BFXJ02)阶段性成果。


《刑法》第13条新解:范畴提炼及其内在关联


作者马荣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教授。

摘要应受刑罚处罚性,是从《刑法》第13条中提炼出来的最高刑法学范畴,而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则是可从其中提炼出来的二级范畴。于是,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便构成了《刑法》第13条中的范畴体系:应受刑罚处罚性统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性构成一种递升关系而非两个标准,故二者不存在对立冲突。刑法谦抑性则对社会危害性和罪刑法定性构成一种反转关系。社会危害性虽然具有刑法学基石地位,但其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实质根据;罪刑法定性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形式根据,且节制着社会危害性;刑法谦抑性则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反面延伸。最终,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从正反两个方向共同支撑着应受刑罚处罚性。切中内含的基本范畴及其内在关联来深度再读《刑法》第13条,就是对其进行一番深度评注和教义学展开。深度再读《刑法》第13条,是出于深度领会其内容,以让其更好地指导刑法实践和助益刑事法治。

关键词刑法第13条  应受刑罚处罚性  社会危害性  罪刑法定性  刑法谦抑性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作者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马姗姗,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对滥用行为的共同要求,应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鉴于我国当前该行为违法性统一认定标准缺失、反竞争效果难以判定、正当性抗辩理由滥用三项因素模糊了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边界,故在重塑分析框架基础上对其有针对性展开优化,明确平台自治的合理限度,以期为规制指明未来走向。关键词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规制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AFX019)研究成果。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实施效能省思


作者张雷,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摘要环境监管失职罪是生态法益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于我国生态文明国家战略实施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受复杂因素影响,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实施效能有待提升。从规范层面分析,存在法益衡量不尽合理、责任主体过于多元、归责条件太过宽泛及因果关系限定不明等问题。从实证层面分析,存在经济利益博弈影响、科层管理体制拘囿、法律监督能力限制、基层执法短板等弊端。提升本罪实施效能须以科学理论完善优化环境监管立法、以法治政府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水平、以监督手段创新加大环境侵权行为追责及以严格法律惩戒力度提升民众环境保护法规敬畏四个方面着力。

关键词环境监管失职罪  生态环境保护  规范分析  实证分析

· 本文系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法律文化与基层社会治理”(项目编号:2020-TXTD-10)、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学者(项目编号:2019-YXXZ-15)、河南省教育厅教师教育课程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9-JSJYZD-02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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