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2024年第1期目录与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
摘要:刑法教义学是随着刑法的立法和司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刑法理论对法治现实的指导意义得以彰显。本文根据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现状,对未来刑法学研究的十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这十个问题既包括刑法方法论等理论问题,也包括正当防卫、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等刑法总论问题和法定犯、财产犯和秩序犯等刑法各论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刑法理论的各个重要内容,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的未来发展起到了路线图的作用。
关键词:刑法方法论 法定犯 财产犯 秩序犯
· 合同法解释专题 ·
——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9 条
作者:孙良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的规定上变化较大。整体而言,存在法院自由裁量说和确定日期说。从合同终止(解除)的功能目的、体系解释以及规则设计的内在逻辑看,确定日期说是能够实现效率、合乎规则体系以及任意性规则设计等更优的和理想的选择。自由裁量说虽然描述了法院的多数实际做法,但其原理内核仍然只能是确定日期说。这一分析能够为法院在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点确定上的一般情况与例外情况提供更好的指引。
关键词: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 解除时间 确定日期说 自由裁量说·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于类型化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公式化研究”(项目编号:22AFX014)阶段性成果。——《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评释
作者: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法源设立的直接影响债权合同生效的报批手续,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合同已成立未生效时产生形式拘束力,包括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消极义务以及履行报批义务等积极义务。法定报批义务以及围绕报批义务的约定独立生效,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相对方有权采取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救济方式。第12条第1款在第一阶段新创设了一种法定解除权,“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固有利益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参照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第2款在第二阶段的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要件,赔偿范围参照违约责任时需考察通过批准的难易度、报批义务人拒不报批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整个交易的完成度和成熟度。第4款在第三阶段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时无须规定解除权,报批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考虑适用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制度的替代效果。关键词:批准生效合同 报批义务 未生效 缔约过失 预约
· 理论前沿 ·
· 法治论坛 ·
作者:崔永东,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党治国理政的最高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服务宗旨的体现,是执政党党性和人民性的体现。它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还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就是加强权利法治保障,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加强权利司法保障。强化权利保障必须做到“切实”二字,因为它不是一种“政治作秀”,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加强权利司法保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只有切实有效地做到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是真正贯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二,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坚持罪行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守住法律底线,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其三,必须加强监督制约,严防检察权、公安侦查权、监察委调查权以及审判权等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害;其四,鉴于中外政治经验一再表明的——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侵害来自于行政权力,因此,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是必须的,要建构这样一种机制,防止行政权肆意践踏公民权;其五,创新司法权运行机制和审判方式,构建便民利民的诉讼服务体系。总之,只有切实做到上述五点,司法公信力才有望全面提升,中国司法文明才有望全面进步。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建构一种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公信力的司法系统,它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 司法为民 权利司法保障 司法公信力
·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2023年度重点项目“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BFXJ02)阶段性成果。
作者:马荣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教授。
摘要:应受刑罚处罚性,是从《刑法》第13条中提炼出来的最高刑法学范畴,而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则是可从其中提炼出来的二级范畴。于是,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便构成了《刑法》第13条中的范畴体系:应受刑罚处罚性统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性构成一种递升关系而非两个标准,故二者不存在对立冲突。刑法谦抑性则对社会危害性和罪刑法定性构成一种反转关系。社会危害性虽然具有刑法学基石地位,但其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实质根据;罪刑法定性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形式根据,且节制着社会危害性;刑法谦抑性则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反面延伸。最终,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从正反两个方向共同支撑着应受刑罚处罚性。切中内含的基本范畴及其内在关联来深度再读《刑法》第13条,就是对其进行一番深度评注和教义学展开。深度再读《刑法》第13条,是出于深度领会其内容,以让其更好地指导刑法实践和助益刑事法治。
关键词:刑法第13条 应受刑罚处罚性 社会危害性 罪刑法定性 刑法谦抑性作者: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马姗姗,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对滥用行为的共同要求,应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鉴于我国当前该行为违法性统一认定标准缺失、反竞争效果难以判定、正当性抗辩理由滥用三项因素模糊了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边界,故在重塑分析框架基础上对其有针对性展开优化,明确平台自治的合理限度,以期为规制指明未来走向。关键词: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规制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AFX019)研究成果。
作者:张雷,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摘要:环境监管失职罪是生态法益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于我国生态文明国家战略实施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受复杂因素影响,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实施效能有待提升。从规范层面分析,存在法益衡量不尽合理、责任主体过于多元、归责条件太过宽泛及因果关系限定不明等问题。从实证层面分析,存在经济利益博弈影响、科层管理体制拘囿、法律监督能力限制、基层执法短板等弊端。提升本罪实施效能须以科学理论完善优化环境监管立法、以法治政府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水平、以监督手段创新加大环境侵权行为追责及以严格法律惩戒力度提升民众环境保护法规敬畏四个方面着力。
关键词:环境监管失职罪 生态环境保护 规范分析 实证分析
· 本文系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法律文化与基层社会治理”(项目编号:2020-TXTD-10)、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学者(项目编号:2019-YXXZ-15)、河南省教育厅教师教育课程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9-JSJYZD-02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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