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是否触犯加拿大性侵法?
吴亦凡是否触犯了加拿大性侵法?吴身在中国,受中国法律约束,同时,如果其确实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也受加拿大法律约束,而加拿大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规定,加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国外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加拿大法院可以通过治外法权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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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月4日前,加拿大的性侵法还叫强奸法,内容如下:
强奸罪(Section 143)
当一位男性与一位不是自己妻子的女性发生插入式性交,且此女性不同意此性交行为,或因受到威胁胁迫、害怕遭受身体伤害而同意,这时视男性犯强奸罪;或者当男性假装成女性的丈夫与其发生插入式性行为,或通过虚假、欺骗性的方式呈现行为的性质,这时视男性也犯强奸罪。
1983年前加拿大的法律是不承认婚内强奸的,而性侵发生时女性反抗的程度,也被视为是否同意性交的重要证据。同时,它还假设,1)性侵受害者的证词被默认为是污蔑,除非受害者在遭遇性侵后立刻向第三者讲述自己的遭遇,并且此时的陈述与日后的陈述完全吻合,才会被认为证词可靠。
2)法院无法在只有受害者证词的情况下判定性侵者有罪:其中,在1976年以前,加拿大法官被要求在审理强奸案时,必须告知陪审团:仅通过受害者的证词就判性侵者有罪是危险的;这条规定在1976年后取消了,但法官仍可以凭个人意志决定是否如此对陪审团做建议。
3)受害者的性声誉、是否贞洁也是影响判决的重要因素,因此也频繁发成受害者在法庭上被被告辩护律师羞辱的情况。同时1983年前的法律还假设A只要之前同意与B发生性关系,之后也应该是同意的。
所以,可以肯定,如果事件发生在1983年前,哪怕受害者向加拿大法院起诉,也定会因证据不足而撤销,受害者在经历二次创伤、庭上羞辱后,还会被贴上仙人跳的标签。
当相关法律所要求的证据只有完美受害者才能提供时,并不是受害者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是制度的设定就决定了绝大多数的受害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从而使法律“公正”地保护到法律制订者阶层的利益。
1983年1月4日加拿大颁布的新法,用性侵替代强奸:
性侵:一种暴力 (Section 271、273)
任何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施行的不想要的性行为,或缺乏其中一人的同意、或自愿认可的性活动,均是性侵。
新法还按照严重程度,把性侵分成了三个等级:
第一级:一般性侵。最多量刑10年。
当一个人被以任何影响性完整性(sexual integrity)的方式触碰:包括接吻、触碰、插入式性行为等其它缺乏当事人同意的性活动。
第二级:通过武器、威胁伤害第三者、造成躯体伤害的性侵。最多量刑14年。
当一个人经历性侵,并且对方有武器或仿真武器并威胁会使用;或威胁不从就会伤害第三人,比如一个小孩或朋友,或威胁会伤害当事人本人;或在同一个事件中有多位侵害者。
第三级:严重性侵。最多可判无期徒刑
受害者在遭遇性侵时身体受伤、致残、毁容、被殴打、或生命受到威胁。
同时,新法还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也是性侵:
1.任何小于12岁的孩童均无法同意发生性活动,只要和小于12岁的孩童发生性活动均为性侵。
2.任何12、13岁的人无法在法律层面同意和比其大2岁以上的人发生性活动。
3.任何14、15岁的人无法在法律层面同意和比其大5岁以上的人发生性活动。
4.任何小于或等于17岁的人无法在法律层面同意与其信任的或处于权威位置(比如老师、教练)的人发生性活动。
以及
和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昏迷的个体发生性关系,因个体在此状态下无法提供法律认可的同意,均视为性侵。
新法的改进
强奸 vs 性侵
在新法里,首先把定义从强奸扩大到了性侵。强奸的定义必须发生插入型性行为,性侵的范围更广,任何“影响性完整性”的接触都算。法条命名上的转变,把关注焦点从性行为转到暴力犯罪行为,强化社会大众对“性侵是犯罪,而不是一种性情趣”的认识。在加拿大下议院对新法议案进行辩论的过程中,议员Flora MacDonald说:“铲子就是铲子,性侵是一种暴力,用性作为武器的暴力,不是激情。”
但哪怕在新法框架里,判断是否为性侵的权力仍在法官手中,而有关性侵、完美受害者的迷思并不会随着法律的改进而自动消失。加拿大是到了2021年5月6日才强制所有联邦新委任的法官接受有关性侵法律的继续教育。
是否反抗:
虽然新法不再把受害者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同意的判断标准之一,但仍出现很多起判例在判决时,法官仍然把受害者是否反抗作为参考因素之一,并写入判决书中。
明显权力差的关系中没有真正的同意:
在判断是否“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时,新法把“利用权威(the exercise of authority)”作为了“没有征得同意”的一种情况,即在有明显权力差的关系中,如家长-子女、师生、上下级等关系中,权力低的一方无法提供真正独立的同意,这是一个进步。而明星与粉丝的关系也是一个典型的有明显权力差的关系。
婚内性侵:
新法不仅去掉了对侵害者和受害者的性别限制,也开始承认婚内性侵的存在。
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加拿大新法虽有很多改进,但在新法的框架下,对于性侵量刑时,仍然只考虑躯体伤害,不考虑心理创伤。同时,因为性侵迷思、性侵文化仍然盛行,新法颁布后,发生了很多起法官仅以最保守的态度使用新法的情况,比如在模棱两可的判例中,倾向于轻判,而不同地区的法官对法律也会有不同尺度的解读和实施。
法律是人制定的,也是人解读、判决的, 是时代和当时社会文化政治环境的产物,从来都不是完全“公正无私的”。而心理咨询师是只需要在咨询室内在个体层面和来访者进行工作,还是需要同时参与影响、改变大的文化、社会环境,为自己也为来访者群体争取更健康的生存空间,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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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环顾四周,不间断地说出您看到的物品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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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手触摸身旁不同的物品,并描述它们的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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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 Sexual Assault Legislation in Canada: An Evaluation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Sexual Offences